案情简介
小刘与小美因感情不合,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21年7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小美留下一对子女独自离家出走,此后与小刘分居至今。期间小美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考虑到婚生子女年龄尚小,法院裁定不予离婚。后两人感情一直未能改善,2024年8月,小美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
庭审期间,小刘要求小美承担二人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共计195788.6元,其中包含兴趣班费、托班费119600元,但小美却对兴趣班费、托班费提出异议。
法院裁判
兴化法院审理认为,抚养费应当是一方为承担抚养义务而实际产生的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其支付的具体数额应具有合理性。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理解为仅包括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必要的教育费用应当根据国家在教育方面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费通常是指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其他支出,这些费用是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或维持正规教育所必需的基本开支。而超出此范围的额外教育费用支出,如托班费、兴趣班费用、补习费、择校费等,则不应被视为必要的教育支出,往往不被纳入在教育费的范畴之内,是否分摊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小刘并未与小美就兴趣班费、托班费费用的分担进行事前的协商,虽然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生子女有共同抚养的义务,但兴趣班费、托班费并非子女受教育必须支付的项目,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故小刘主张由小美共同负担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各类“托班”“兴趣班”“补习班”的出现不仅无形中增加了孩子们的学习压力,也给父母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在离婚案件中,尤其是涉及抚养费的纠纷里,关于托班费、兴趣班费的费用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所在。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进行释法明理,劝说双方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对相关费用进行合理规划与分担。
来源: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