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于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查

民生   2024-11-02 20:2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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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法〔2024〕92号:2024年5月8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本公众号将陆续推出人民法院案例库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例,供大家参阅。

厦门某投资公司执行复议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于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查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变更追加
案件编号:2023-17-5-202-016
裁判要旨: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法院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为由,认为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执异34号执行裁定(2021年3月17日)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60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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