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火时间:全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5月5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二、禁火区域:县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
三、禁火规定:全县林区森林火险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以及森林特别防护期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和防控力度,在森林高火险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控区域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哨(卡),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和进山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山。扑救森林火灾由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要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力争“打早、打小、打了”。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五、山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工程施工单位,山边林内的工矿企业、酒店、饭店、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库(站),公路、铁路沿线,供电高压设施,殡葬墓园等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防火区野外用火。中小学生家长要教育和引导学生不要在防火区内玩火;特殊群体人员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凡违反本禁火令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如发现森林火情,请马上拨打电话12119或0758-5523557报警。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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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怀集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徐阳华
编校:邓军
审核:李光吉、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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