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合法行使知情权,仍需遵循合理边界

政务   2024-09-04 17:3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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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业主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但知情权的行使需要遵循合理边界。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业主知情权纠纷,从审理结果可以探知司法实践中对知情权合理边界的一些裁判思路,例如,已在小区内公布过的文件资料仍应允许业主查阅复制,复制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资料客观存在是行使知情权的前提,业主对要求公开的文件材料应证明客观存在;业主表决票原件涉及业主隐私,业主无权查询他人的表决票原件,此外,业委会制定的印章管理制度和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文档,属于业委会正常运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畴。


 张**、王*等与上海市嘉定区雅翔路288弄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



案情回顾

张**等四人系上海市嘉定区雅翔路288弄小区业主,雅翔路288弄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于2019年6月19日登记备案。2020年,张**等四人起诉嘉定区雅翔路288弄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提出了11项诉讼请求:

 1.  业委会公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发放表决结果公告(含全部的表决票原件);有关参与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征询单》、唱票的镇政府、房办及居委会见证确认的书面签字;自业委会成立之日到2020年8月15日期间业委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的记录和决议,供张**等四人查询,复印。

 2.  业委会公开关于实施“公开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选择房屋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增补业委会委员表决票”及候选人名单和依据等,包含但不限于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单》、选票,表决结果公告(含全部表决票原件),并提供业委会负责人签发《征询单》和签发数量的原始凭证;《关于公开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公告》《关于选择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结果公告》《关于增补业委会委员表决票》,供张**等四人查阅,复印。

 3.  业委会公开自2012年12月起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等,供张**等四人查询、复印。

 4.  业委会公开小区各项公共收益专用账户名称、卡号、开户行、开户人信息、期末余额、结息方式、账户状态等相关信息。

 5.  业委会公开2012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房屋及场地租赁等经营设施收取的费用、具体存放的日期及相应的发票、凭证。公共收益凭证、公共收益收支、结算账目明细及相关费用清单、合同、发票、凭证和按户分摊的清单。

 6.  业委会公开自成立以来,按照每半年一次的小区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金额、使用情况及账目明细情况。

 7.  业委会公开自2012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物业维修、设备更新等工程项目的《物业大修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公示公告和业主大会、业委会表决记录、费用清单、发票凭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例如门禁改造系统)的审价报告及招投标书、预决算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供张**等四人查阅,复印。

 8.  业委会公开前期物业管理《前期公共收益的双方确认单》,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物业企业双方签字确认的签收清单和凭证。

 9.  业委会公开前期物业管理《前期公共收益双方确认单》,①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不对该笔资金进行审计的会议表决和依据;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该笔资金不补充进维修资金账户另做处置的具体方案和会议表决记录;③前期物业合同,供张**等四人查询,复印。

 10.  业委会公开2012年12月至判决之日期间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日常维修、电梯日常维修费用凭证和依据。

 11.  业委会公开业委会制定的印章管理制度和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文档,供张**等四人查询,复印。

法院审理中,业委会提供了“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等事项的公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选举表决统计汇总情况表”、“雅翔路288弄第一届业委会聘请第三方审计公司对历年公共收益实施审计的公告”等文件资料,以及将上述文件资料张贴于小区(居委)公告栏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业委会已将相关资料对小区业主进行过公示。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业主虽依法享有知情权,但业主对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没有必要面面俱到的了解,而义务主体亦无需事无巨细的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具体对各项诉请明确了裁判思路:

 1.  对第一项诉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三个文件及相关表决结果均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已公布的文件和资料仍应允许业主查阅。表决票的全部原件,因涉及其他业主私人信息以及个人意见,不支持公开。《意见征询单》未被证明客观存在,不支持公开。唱票的镇政府、房办及居委会见证确认的书面签字及自业委会成立之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业委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的记录和决议,业委会均同意公开,予以认可。张**等四人可以复印相关材料,但复制费用应自行承担。 

 2.  对第二项诉请,因不能证明“公开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选择房屋维修资金开户银行”以及《征询单》客观存在,无法支持公开。“增补业委会委员表决票”原件同表决票原件一样涉及其他业主隐私,不予支持公开。已经公示过的“增补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和“候选人简介”,张**等四人仍可以要求查阅、复制。

 3.  对第三项诉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约主体是物业公司物业企业而非本案业委会,业委会也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公示主体,业委会自愿表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可以向物业公司物业企业借取后供查阅、但不能复印,予以认可。

 4.  对第四项至第十项诉请,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银行账户尚未开立的情况下,暂无法支持要求公开小区维修基金维修资金收支(账户)情况的诉请。小区各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在业委会已经聘请第三方审计公司对历年公共收益实施审计的情况下,为避免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因披露范围过大而导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张**等四人宜待第三方审计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后再向业委会主张相应的业主知情权,对目前要求公开小区各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相关诉请暂不予支持。

 5. 对第十一项诉请,业委会制定的印章管理制度和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的文档均系业委会正常运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不支持查询、复印。业委会同意查询但不能复印,予以认可。

张**等四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焦点解读

1、已在小区内公布的文件和资料仍应允许业主查阅。本案中原告要求查阅复制的部分文件资料属于业委会已经公示的范围,但法院认为业主仍有权查阅、复制,复制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可见,业委会不能以已在小区内公布为由拒绝个别业主查阅复制资料的要求,但可以要求业主承担复制费用。

2、业主投票的表决票涉及个人隐私,不向其他业主公开。表决票原件涉及业主姓名及其名下房屋室号等私人信息以及个人意见,法院仅支持张**等四人查阅自己的表决票原件,不支持向原告公开其他业主的表决票原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个人隐私的尊重。

3、业主行使知情权时负有举证证明资料客观存在的义务。本案中,业主要求查阅有关参与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征询单》、“公开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选择房屋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等文件,因未能证明客观存在,法院未予支持诉请。

4、小区维修资金收支(账户)情况、小区各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虽然属于知情权的范围,但业主仍需遵循以合理方式行使知情权的原则。小区维修资金收支(账户)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范畴,本案中原告要求提供查询大量与维修资金相关的文件资料,法院考虑到小区专项维修资金银行账户尚未开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同时指出小区住宅维修资金开立银行专户系法定事项,敦促业委会应尽快办理以便业主更有效地行使权利。法院对原告要求公开小区各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诉请,从披露成本和负担的角度作了考量,业委会已聘请第三方审计公司对对历年公共收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尚未出具,法院经权衡认为此时如支持披露有关公共收益情况的相关合同清单、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则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所以明确业主待第三方审计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后再向业委会主张相应的业主知情权。

上述裁判思路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值得业主、业委会在面临知情权争议时审慎研究借鉴。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修正)》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一)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三)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来源:上海物业


奉贤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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