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交通违法当事人接受处理的通告

政务   2025-01-21 19:23   四川  

关于督促机动车

所有人、管理人及交通违法

当事人接受处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以下通告内的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获达11次以上,超过法定时间未接受处理,现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采取通告形式予以告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主动通过手机“交管12123”APP,或携带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及时到西昌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办证服务大厅5号-6号公安交警窗口、西昌市政务服务中心46号-47号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查询并处理交通违法。

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接受处理,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及时缴纳罚款:

1.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2.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3.对已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将采取下列措施:

1.对多次违法未处理违法车辆,将采取路面查处、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2.对多次逾期未处理违法车辆,将通过网络媒体、公众平台等公开公示曝光

3.对长时间逾期未处理违法行为,导致车辆逾期未检验仍上道路行驶的,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罚

在本通告下发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依法通过公告方式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通告。

                              

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月21日


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车辆明细


签  发:巫卫铭

审  核:沈   智、李   涛

编  辑:李世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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