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南开2家珠宝行被查!

政务   2024-10-20 19:41   天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其中,涉及本市2家珠宝商行,分别位于南开区、红桥区。具体如下:




一、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利娱乐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2024年3月28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西区永利娱乐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5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对河西区永利娱乐城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马爹利”“芝华士”等品牌洋酒21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洋酒时未索证索票,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姐珠宝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4年3月26日,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开区云姐珠宝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5日,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云姐珠宝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卡地亚、宝格丽、伯爵、梵克雅宝等知名品牌待售金银首饰近60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于当事人侵权行为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宋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对宋某某涉嫌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应张某(另案处理)要求,制作伪造“GIANT”商标标识,涉案金额共计8万元。当事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康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5月2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康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康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包装箱上标称为“竹取炭”的竹炭共计900箱,包装箱显要位置使用了“竹取”字样,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含有“竹取”字样的包装箱印刷设计图案,用于商品外包装。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案

2024年6月5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5月29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公安武清分局对罗某位于武清区陈咀镇的库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有“NIKE”“ADIDAS”“HOKA”标识的鞋共计1万余双,涉案金额51万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材料,也无法说明具体的进货来源,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于当事人侵权行为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六、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柒粤珠宝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9月13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柒粤珠宝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2日,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对柒粤珠宝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带有“VCA”、“Cartier”、“BVLGARI”、“Chopard”、“PIAGET”等字样及标识的项链、手链、戒指等待售饰品共计32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17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郑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郑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以接受上门推销及物流邮寄购买的方式购进五粮液、国窖1573、水井坊、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共计50箱(300瓶),至案发时,涉案白酒未售出。当事人明知他人出售的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予以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东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于“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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