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处理扣留车辆通告(九十)

政务   2024-11-05 18:56   陕西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依法处理扣留车辆通告(九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在2024年9月30日前被支队各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交警支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5日


附件:《长期滞留车辆明细信息登记表》(共34辆)





编辑 | 王乐乐      责编 | 相里珑南       核发 | 李昊

西安交警为您原创呈现    转载请注明出处





西安交警订阅号
西安交警官微,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政策解读,普及交通法规,宣传交通安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