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静宁县人社局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全面做好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作。
一是精准把握申领条件。严格把握不同时间节点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对2013年8月1日前退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役,须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未能及时就业的,或在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是精准核定待遇标准。准确核定退休军人缴费年限。对2013年8月1日前退役的,其服现役年限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役,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的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退休军人待遇发放标准与全县其他失业人员相同,目前月领取失业金标准为1719元。
三是优化待遇申领流程。针对来访或电话咨询退役军人,详细讲解政策规定,一次性告知待遇申领流程。加强与退役军人服务部门沟通衔接,联合核验退役军人身份、退役起止年月等关键信息,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受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至目前,已为11名退役军人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18909元。使退役军人在为国家贡献青春与热血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关怀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