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交通运送局、哈尔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颁布《关于颁布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定的通知》,更进一步健全了哈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定,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其中明确,巡游出租车基准里程为 3 公里 8 元,单位运价是每公里 1.90 元;车速小于 12 公里/小时(不含 12 公里/小时),就开启时距合并计算;每乘次收取 1 元燃油附加费,此费用纳入计价器显示并非单独收取,纯电动汽车不收缴燃油附加费。
配图摄影:“哈尔滨日报社手机记者” 李丽艳
为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稳健发展,科学确定出租汽车价格构成,为乘客给予更为公正、惬意的乘车条件,市交通运送局、市发改委更进一步健全了《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定》,联系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对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定予以调整。相关计价规定:基准里程及价格是 3 公里 8 元,单位运价为每公里 1.90 元。超出基准里程按 0.5 公里计费,不足 0.5 公里依照 0.5 公里计费。空驶费用:单程载客里程超出 12 公里(不含 12 公里),依照单位运价加收 50%空驶费用。往返载客的乘客应当预先告知,不收取空驶费用。夜间计费:22 时 30 分至次日 6 时,单程租车超出基准里程,超出部分依照单位运价加收 20%空驶费用。计时(等候)收费:当行车速度低于 12 公里(不含 12 公里) 时,运输距离与低速运行计时合并计算收费,最初的 5 分钟不收费。最初的 5 分钟之后,每 2.5 分钟依照 0.5 公里计费,不足 0.5 公里按照 0.5 公里计费。燃油附加费:每乘次收取 1 元燃油附加费,纯电动汽车不收取燃油附加费。出租汽车租金以元作为单位,不足 0.5 元不计算,超过 0.5 元进位为 1 元。结算之时,除了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用由乘客单独支付外,其余费用均纳入计价器一同收取。乘客租车途中,车辆需要通过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桥梁(隧道)时,过路、过桥(隧道)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预约租车不收取手续费,提供网络预约或者电话叫车服务的应当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本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限五年,在此期间将依据实际运行需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基准里程及价格减轻经营压力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2 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租汽车计价规定>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 13 号)、《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燃油附加与燃油价格联动方案》(哈价联发〔2010〕9 号)、《关于实施出租汽车低速等时计价规定的通知》(哈交联〔2013〕2 号)同时废止。
新计价规则:当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时启动时距并计的计价方式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按每乘次1元的标准对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该费用不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中体现,缺乏透明度,经常造成误解和投诉。新规则实施后,燃油附加费并入计价器显示租乘金额,不再额外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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