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有效遏制耕地撂荒,促进农业生产稳步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禁止耕地撂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广大农户要深刻认识耕地撂荒问题的严重性,强化保护耕地、爱护耕地的思想意识,切实增强撂荒地复垦复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撂荒地复垦复耕工作,共同营造粮食生产的良好环境。
二、严禁耕地撂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其承包或管理的耕地。弃耕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及相关政策性资金;连续抛荒两年以上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依法收回耕地承包经营权。
三、严格控制耕地种植用途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四、鼓励依法流转耕地
因弃农经商、外出务工、缺少劳动力或其他原因致使耕种有困难的农户,可以委托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代耕代种,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入股等方式依法依规流转,转入耕地经营户应确保耕地合理利用。对于已撂荒耕地,承包农户或经营业主必须及时采取自行恢复耕种、土地流转、代耕代种、生产托管等有效措施落实复垦复耕,确保耕地应种尽种。无正当理由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有权在保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
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不让一块耕地撂荒,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守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做好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确保耕地应耕尽耕、应种尽种,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博罗县杨村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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