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0日,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足浴店进行核查时发现,该足浴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该场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足浴店已主动停止该场所使用、营业,并积极整改消防隐患,申报消防手续,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该经营场所,并罚款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往往人员众多、且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由于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疏散条件不具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因素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别强调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许可的办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一种是申请核查办理许可。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或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是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同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核查办理许可是指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足浴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该足浴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主动停止该场所使用、营业,并积极整改消防隐患,申报消防手续,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该足浴店从轻处罚,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