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连载】按揭贷款是否属于已付款?若退房,业主是否可以停止向银行还款?

政务   2024-11-30 16:58   辽宁  


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2月。合同约定逾期超过3个月,开发商按购房者累计已付款的10%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再予补足。该房总价为90万元,赵某首付为30万元。到6月底,开发商还是无法交房。赵某要求按总房价的10%,支付违约金9万元,而开发商认为首付款只有30万元,其中60万元是银行按揭款,不能算已付款,双方难以达成共识,诉至法院。

已付款应当包括银行按揭到位的贷款,理由如下:

第一,向银行按揭的借款人、实际还款人都是购房者,而不是开发商。第二,按揭贷款必须把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登记担保,购房者一旦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拍卖房屋,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第三,按揭贷款的款项实际上已经支付给开发商,购房者已经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上述法律特点,该开发商应该一次支付违约金9万元。

若赵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超过3个月可以解除合同、退房,那么,在退房前他是否可以停止向银行还款?答案是否定的。从法律上看,房屋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各自独立的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是一种房屋买卖关系,购房者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两者虽有关系,但完全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意味着按揭贷款合同随之解除。赵某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赵某仍应履行还款义务。



锦州市律师协会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进行业务培训;2、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宣传;3、锦州市优质资源介绍及宣传;4、法制建设等相关内容介绍及宣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