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学校将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王某开家电门市,租期两年;每月由承租人王某向校方交纳租金400元;房屋只能由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如有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1200元。
协议履行一年后,王某将该房屋转租给李某,李某每月向王某交租金500元,王某从中牟利。学校察觉后,找王某交涉,要王某解除与李某的协议。但王某以不少付租金为由置之不理。
本案中,学校将3间房屋租赁给王某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王某未经校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李某使用,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典》第716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可因一定的条件将承租的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这个条件就是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因租赁而转移给承租人,仍属于出租人。所以,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716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使用权。对于王某的违约行为,应当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718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因此,学校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转租后六个月内提出异议,才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房建委专栏: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