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意外之财

政务   2024-09-28 08:01   陕西  



问题一


上述情景中,代购将小明转错的钱据为己有不予退还,该行为是否正确?


代购不予退还的行为是错误的,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上述情景中,小明向代购转账,多转了钱,代购将多转的钱不予退还据为己有获得利益,小明受到损失,代购的行为就构成不当得利。




问题二


代购不返还小明多转的钱,小明是否可以要求代购返还?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代购将小明转错的钱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小明作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代购返还取得的利益,即返还多转的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如果不当得利数额较大,小明因此遭受损失,小明不仅可以要求代购返还取得的利益,并可以依法要求代购赔偿其损失。








来源: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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