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三个规定”,锁紧请托之门,筑牢清白底线!

政务   2024-09-27 17:22   陕西  


“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合称“三个规定”——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把记录报告的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并实行月报告、“零报告”制度。



是不是看了上面的解释还是一脸懵圈?

没关系!

五检通过原创漫画,

带你快速重温什么是“三个规定”,

快来一起看看吧!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篇:场景一






场景二




根据中央政法委印发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Q1

规定中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指的是哪些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Q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Q3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4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该怎么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来源:内蒙古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宣传 检务公开 服务百姓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