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厚发:坚持质量至上的发展导向  综合施策提升审计鉴证服务社会监督效能

职场   2025-01-06 10:1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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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已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二十九条强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修改后的会计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衔接更加紧密。相关修改既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对新形势下审计鉴证服务的高质量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会计法修改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与启示

此次修改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注重提升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坚决遏制财务造假。会计法的相关修改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重大启示。

(一)审计鉴证服务应当围绕服务国家建设这一中心,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机构执业监督是财会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会计师事务所更应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增强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依法有效履行好社会监督职责。新会计法在第二条中增加“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发挥的基础作用,为持续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明确了方向。

(二)修改后的会计法是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有效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制度基础和坚强保障

新会计法显著加大了追责力度,对单位及有关人员会计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增加违法成本,依法严肃问责。例如,第四十一条针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将过去对单位的罚款上限10万元,修改为“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上限从五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又如,第四十二条针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将原罚款上限五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新增第四十七条明确“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引入了社会评价方面的惩戒措施,违法行为者除接受相应处罚外,还需付出诚信方面的代价。

这些修改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形成有效震慑,有助于净化会计环境,提高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对注册会计师正常执业和有效发挥社会监督职责起到强有力的基础保障作用。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是高质量开展审计鉴证服务的必由之路

新会计法首次增加了会计信息化的内容,在第八条提出“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作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重要举措之一,财政部随之修订印发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及《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这些修改和举措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为推进会计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并与各领域、各行业交叉融合。被审计单位信息化、数字化水平的提升,对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鉴证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时俱进,在审计工作中更加注重对被审计单位信息技术环境的了解以及与之相关的风险评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审计赋能,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审计鉴证服务的高质量开展筑牢技术支撑;同时,更要加大事务所自身的信息化建设与投入,推动信息技术在事务所管理和审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四)多角度、全方位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为贯彻实施新会计法贡献专业力量

会计法的修改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鉴证服务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当更加注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认真执行《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要求,做好相关公司的整合审计工作。又如,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考虑不同方式对风险评估和审计工作的影响,以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再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同样需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遵照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24]6号)的规定,规范事务所数据处理活动。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监督力量,注册会计师应当深入学习领会新会计法精神,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高质量开展审计鉴证服务的重要使命和责任,只有多角度、全方位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和执业质量,才能更好地为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贡献专业力量。


二、始终坚持质量至上的发展导向,综合施策提升审计鉴证服务的社会监督效能

会计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财会监督手段,加大了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有利于有效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对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和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影响恶劣,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审计的专业力量,有责任担负起社会监督之职责,始终坚持质量至上的发展导向,综合施策提升审计鉴证服务的社会监督效能,在财会监督体系、资本市场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提高思想认识,践行“质量提升,理念先行”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能力为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

执业质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命线,是确保事务所长远发展的底层逻辑。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执业质量作为事务所战略规划及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管委会、合伙人到事务所全体人员,全面树立起“质量至上”的理念,并将其落实到事务所管理的方方面面以及每一个具体项目的执行当中。

(二)完善内部治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良性运转

会计师事务所应始终坚持一体化发展理念,通过完善内部治理,打造一个风险可控、效率卓越、专业精湛的内部环境,为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良性运转保驾   护航。

一是坚持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五统一,通过一体化整合,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二是完善制度建设,按照质量管理准则要求,从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治理和领导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程序等八个方面,全面梳理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更新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及各相关配套制度。三是依靠信息化技术,建立并推广使用全所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持续提升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

(三)优化资源配套,推进审计鉴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审计鉴证服务的高质量开展与可持续质量提升离不开各项资源的持续投入与配套整合,尤其是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知识资源。会计师事务所应坚持注重优化资源配套,将可持续质量提升要素与战略发展规划相结合。

一是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与培养。打造具备足够知识和经验、能够持续高质量执业的业务团队,配套以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权威性、规范运作的质量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团队,组建IT审计团队等。人才培养方面,搭建分级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导师制”人才培养制度优势,推进诚信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项目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品质,着力培养“能够发现问题”、敢于对财务造假坚决说“不”的专业队伍。

二是大力推进信息化、数字化转型,加大技术资源投入。一方面,自主开发适合事务所管理和执业需要的办公系统、审计作业平台、函证管理系统、知识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等,鼓励和推进高效审计工具的研发和应用;另一方面,借助第三方研究成果,购置风险预警分析、基础数据查询等软件,持续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识别舞弊风险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效。

三是集中力量开展技术研发,不断丰富和积累事务所知识资源。专业技术部、质量控制部、信息部等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事务所通过知识管理系统,集中和管理各类知识资源,从质量管理、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到各类技术指引、行业研究、信息化工具、培训资源、案例与实务经验分享等,便于员工查询学习,提升专业水平,助力执业质量提升。

(四)强化专业能力,夯实执业质量全链条管理

高质量的审计鉴证服务要求执业人员除具备会计、审计知识之外,更要深入了解行业知识和业务模式。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开展专业化分工与研究工作,形成细分行业研究小组,基于财务报表审计视角开展行业研究工作,助力审计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行业的基本情况、内外部环境、业务模式和流程、财务特征与主要风险点、重点审计领域与应对措施等,以提高项目组的专业胜任能力,更有针对性地应对财务舞弊,防范审计风险。

事务所积极推进全程与全员风险管控体系,一是着力建立起从项目承接、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到报告阶段的“全程风险管控”,二是从业务部门的执业人员到所有中后台部门人员的“全员风险管控”。项目组人员与中后台职能部门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从纵横两个维度共同织起事务所全面风险管控体系。


三、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要求,勇担责任,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一)秉持初心,深入学习新会计法等系列法律法规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

近几年,《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陆续发布,要求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健全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督促有关机构及人员勤勉尽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始终秉持行业初心,深入学习新会计法精神,结合国家推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中介机构既是财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被监督对象,自觉知法于心、守法于行,紧抓主题主线,服务中心大局,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服务职能。

(二)坚定信心,持续强化审计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建设面临较大压力与挑战。新会计法的修改将有效加大财会监管合力,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为此,我们应当更加坚定行业发展信心,努力塑造好行业社会形象,增强行业公信力,以更好地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

高素质人力资源是应对财务舞弊、高质量开展审计鉴证服务的必要条件,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会计师事务所更加需要持续强化审计队伍的建设与人才培养,提升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和信息技术素养与应用能力,注重打造具有前瞻视野的复合型专家团队,如信息技术专家、反舞弊专家、行业专家、估值专家等。

(三)切实加大研发投入,有效提升应对财务造假的能力

会计法的修改加大了法律问责力度,严厉处罚措施将对财务造假者形成威慑,有利于净化执业环境。在提振信心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律手段是财会监督的保障和抓手,但无法就此清除所有财务造假。未来,造假手段可能更为隐蔽多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切实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要求,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提升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科学运用审计准则,借鉴学习反舞弊技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识别舞弊风险、应对财务造假的能力,勤勉尽责,勇担责任,发挥好审计鉴证服务的社会监督作用。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新会计法的修改标志着财会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努力提升审计鉴证服务的社会监督效能,为服务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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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厚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委员会主席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1期

▷责任编辑:任宇欣

▷值班编辑:刘莹 曹媛媛 刘田

▷排版制作: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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