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横栏镇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市场内某水产档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砝码(经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合格)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测试,发现该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与砝码重量不一致。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现场直接送达《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对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将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送检,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强制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违法行为。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的行政处罚。
在此敬告广大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诚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严禁在交易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计量器具是否合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横栏镇将持续加大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查“鬼秤”缺斤少两的问题,对于使用违法计量器具的行为从严处理,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打造诚信守法、放心消费的社会氛围。
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栏分局、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