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横栏镇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灯饰加工和销售经营活动,厂房内设置污水处理设备室、多个污水池及相关污水处理设备。现场发现:污水处理设备室外部、出入口及室内未设置有限空间辨识标志;地上污水处理设备及地下空间井盖口及周围也未设置有限空间辨识标志;现场未能提供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资料。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对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钟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务必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按各项安全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下一步,横栏镇将持续抓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来源:横栏镇应急管理局、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