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法宝,具有其深刻内涵。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现公布下列典型事故隐患和执法案例。
一、位于曹二新兴大道东171号的某灯饰配件厂,厂内烘干机缺乏防高温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位于曹二均都沙工业区的某灯饰厂,作业区间使用的工业气体气瓶缺乏防倾倒装置。
三、位于曹三创业园同裕西路17号的某泡沫厂,堆放的泡沫原料等易燃物与电源开关及电线安全距离不足,容易引起火灾。
四、位于曹二东岸北路387号的某灯饰配件加工厂,喷漆柜周边的灯具和电气线路、开关等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五、位于古镇同益工业园恒兴路3号的中山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场所的冲压机缺乏光电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六、位于曹三村平和路30号A区的某五金制品厂,作业区间的激光切割机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电源电箱未安装绝缘板。
七、位于古三泰榕工业大道的中山市某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气瓶并与氧气瓶混合存放,存在气体爆炸事故风险。(该起案件仍在调查处理中)
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以上企业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其各级负责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等企业人员明确落实管辖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的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
条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