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地下室的基础不采用抗渗混凝土违反强条?

文摘   2024-09-03 07:0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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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第6.3.5条:……筏形基础、桩筏基础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要求。对于无地下室的筏形基础、桩筏基础,设计未注明抗渗要求,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该条与《地基基础规定》第8.4.4条不一致。按通规条文说明为满足耐久性要求,是否扩展基础也应采用抗渗混凝土要求?
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4.4条和《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6.3.5条执行。

这个解析答疑没看出来是什么观点,但如果肯定以上疑问的做法,和以往规范的规定以及习惯做法偏差过大,有点不符合逻辑,下面就这2个疑问分别说一下个人对此问题的看法:
疑问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争议是本条的最后一句,这条实际就是《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中的4.1.5-1条:“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可以看出说的是“防水混凝土“的要求,并非要求“筏形基础、桩筏基础”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地基通规》最后这段话换个表述应该是“筏形基础、桩筏基础当采用防水混凝土时应满足抗渗要求”


那什么时候采用防水混凝土,《防水通规》4.1.6条说了“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对于无地下室的基础,无采用防水混凝土的要求。
再看另外两本和本条相关的规范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整理一下以上两条规范规定:当有地下室时应采用防水混凝土,采用防水混凝土时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这其实就是《地基通规》6.3.5条的最后一段规定:”......筏形基础、桩筏基础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要求”。

因特殊原因设置了不使用的地下结构空腔,其基础是否须采用抗渗混凝土?  
个人理解:按《防水通规》2.0.3条解释,本规范所说的建筑工程中的地下工程,是指有使用功能的空间,应不包含因特殊原因设置的地下结构空腔,结构空腔即使有些许渗漏也并不用影响受力,如微腐蚀环境下水中的灌注桩也没有使用抗渗混凝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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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2:
不采用抗渗混凝土是否影响耐久性?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
6.3.5条文说明
因为《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中满足耐久性也是强条,所以有了上面的疑问2。
条文说明:

由上可见,满足耐久性是满足结构的使用性、承载能力及稳定性,抗渗混凝土主要作用是提高混凝土结构自防水能力,降低渗透的可能性,防止渗漏影响地下工程的使用性;对于正常环境,无地下室的筏形基础、桩筏基础、扩展基础,或者因特殊原因虽设置结构空腔但并无使用功能的基础,即使发生渗漏也并不会因此造成在使用年限内基础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所以并非地下结构构件要满足耐久性就须采用抗渗混凝土。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对于建筑工程,设置有使用功能的地下室,其基础应采用抗渗混凝土,正常环境下,对无地下室的筏形基础、桩筏基础和扩展基础,或因特殊原因设置的地下结构空腔基础,并非必须采用抗渗混凝土,当然规范是最低限规定,都采用抗渗混凝土对结构肯定也有一定好处,只是如果没有采用就被提成强条就有点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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