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解析中有一条是关于“微腐蚀”环境是否算“腐蚀环境”的问答,内容如下:
2.3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2节将水和土对混 凝土结构的腐蚀等级分为了微弱中强四个等级,大多数地勘报告中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等级评价为微腐蚀,一般不会明确无腐蚀。
问(1):施工图基础说明中桩主筋保护层厚度为50mm,是否已违反《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第5.2.11条“灌注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腐蚀环境中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5mm。”的规定。
问(2):设计图未明确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等级时,是否已违反《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第2.2.4条,地基基础不满足耐久性设计要求。
答:“微腐蚀”等级是否属于《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第5.2.11条中所述腐蚀环境由该规范解释。
上面的答复感觉啥也没明确,《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中没有解释“微腐蚀”是否算腐蚀环境,搞勘察的岩土工程师可能对此来龙去脉比较清楚,结构工程师如果扣字眼就可能会有以上疑问,以下是查的一些关于此问题的资料: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12.1.4条条文说明:本规范原将腐蚀等级分为弱、中、强三个等级,弱腐蚀以下为无腐蚀,并与《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协调一致。该规范本次修改时认为,“无腐蚀”的提法不确切,在长期化学、物理作用下,总是有腐蚀的,因此将“无腐蚀”改为“微腐蚀”。并协调,水和土对材料的腐蚀等级判定由本规范规定,防腐蚀措施由《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规定。为便于相关条文互相引用,本规范本次局部修订分为微、弱、中、强4个等级,但并不意味着多了一个等级,所谓“微腐蚀”即相当于原来的无腐蚀。
上面说的是2008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2008版的规范中腐蚀等级划分是没有“微腐蚀”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先进行了修订,现行的2018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也已经按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对腐蚀等级进行了修改,将“无腐蚀”修改为“微腐蚀”。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2.0.1条条文说明:在自然界中,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劣化现象,也就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会有腐蚀,只是腐蚀的程度不同,无腐蚀是不存在的。微腐蚀并不是一点腐蚀都没有,而是指腐蚀很轻微、可忽略。
3.1.12条 微腐蚀环境可按正常环境设计
理清这个来龙去脉,可见《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中的“腐蚀环境”并不包含“微腐蚀”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