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鄂前旗法院提醒您!始于“网恋”终于“诈骗”,网络交友需谨慎!

文摘   2024-11-21 17:44   内蒙古  

近年来,网络社交平台为人们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交流方式,也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利用“网恋”实施诈骗的伎俩早已屡见不鲜,但仍然有人频频中招。近日,鄂前旗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以网络交友为名实施的诈骗案件


2023年11月,被害人王某在社交平台上聊天认识了冒充女性的被告人武某,两人因聊天投缘,不久就感情升温,之后的三个月里,被告人武某一直冒充女性身份同被害人王某交往,在获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两人正式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武某便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王某索要钱财,被害人王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向被告人武某转账。截止被害人王某报案,被告人武某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11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武某主动到鄂前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鄂前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虚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王某交友恋爱,骗取被害人11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挥霍诈骗所得财产,致使无法返还,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武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11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产。


法官说法:


网络交友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在准备加深关系前要加强反思,回顾交友过程,谨防甜言蜜语背后的“陷阱”。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不要在社交软件聊天中泄露银行卡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避免与陌生网友发生借贷等经济关系,通过社交软件发生经济往来时,要反复确认对方身份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被骗立刻报警



图文 | 王建星

编辑|周治丽

审核|张雪玫 吴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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