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
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柴油货车污染,推动构建我市绿色运输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范围:
(一)自2025年2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柴油货车通行。
(二)自2025年9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微型、轻型柴油货车通行。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进行查询。
五、车辆违反本通告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大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限行区域变化对比图
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禁止使用区域变化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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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观新闻
审核:王旅东
校对:曲世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