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VS两部制!用电大户们,你的电费缴对了吗?(附测算案例)

文摘   2024-12-08 14:47   江苏  


在电力市场日益开放与竞争愈加激烈的今天,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逐步扩大,据了解,用电容量在100-315千伏安的工商业用户,也可自主选择执行输配电价中的单一制或两部制,听起来有选择好像是个好事,但是如何选,却令不少用电大户犯了难。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看完就知道如何选了!

提及这两种电价,就不得不从我们电力市场改革讲起。


在电力市场改革的进程中,为了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电力市场效率,并更好地保障用户利益,我国逐渐引入了包括单一制、两部制电价在内的多种电价制度。

中国电力市场改革始于1997年,针对垄断问题,2004年起试点两部制电价,旨在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效率。至2015年,电力市场化改革加速,目标2020年基本成型。此制度不仅促进了电力行业的竞争与成本效益考量,还有效保障了用户的权益,是推动中国电力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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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制电价


单一制电价其实很好理解,就是按照用户实际用电量来计算电费的价格制度。


这种电价制度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操作。用户只需根据自己每月的用电量,乘以单位电价,即可得出应缴电费。单一制电价适用于用电量较为稳定、波动不大的用户,如居民用户、小型企业等。这些用户通常没有明显的用电高峰和低谷,用电量相对平稳,因此采用单一制电价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其用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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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电价


两部制电价则是一种将电价分为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两部分来计算的制度。


基本电价是按照用户的用电容量或需量来计算的固定费用,反映了电网企业为用户提供接电、变电、送电等基本服务的成本;电度电价则是按照用户实际用电量来计算的变动费用,反映了电力商品的价值。


两部制电价适用于用电量较大、用电负荷波动较大的用户,如大型工业企业、商业综合体等。这些用户通常有明显的用电高峰和低谷,采用两部制电价可以更好地反映其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


浙江发改委曾在2023年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通知对“两部制电价”做了最新解读,其中指出,对于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


* 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 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后不再变更。


而充电站的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基本超过315KVA,所以充电站基本都要实行“两部制电价”。


根据两种电价制度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他们各自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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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制电价的优势


操作简便:单一制电价计算简单,用户只需关注自己的用电量,无需考虑其他复杂因素,便于理解和操作。


价格透明:电价单一,没有额外的容量或需量费用,使得电费计算更加透明,减少了用户对于电费构成的疑惑。


市场适应性:在电力供需关系相对稳定的地区,单一制电价能够较好地反映电力市场的供需情况,避免了价格信号的扭曲。


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在电能富余的情况下,单一制电价有助于通过价格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发电企业的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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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电价的优势


反映成本结构:两部制电价能够更全面地反映电力生产和传输的成本结构,使得电价更加合理和科学。


激励合理用电:通过容量电价和需量电价的设置,两部制电价能够激励用户提高用电效率,降低用电容量或需量,从而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促进电力平衡:在电力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两部制电价有助于引导用户在低谷期用电,平滑负荷曲线,降低系统峰值负荷。


保障供电部门收入:基本电价保证了供电部门在电力需求不足时也能获得较为固定的收入,以补偿成本并取得正常的利润。


那么,在相同电压等级下,选择单一制电价还是两部制电价?

这不只是计算电价的问题,主要还取决于用户的用电特性、负荷率、用电容量以及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


简单来说——

选单一制:单一制与两部制电量电费差<容(需)量电费


选两部制:单一制与两部制电量电费差>容(需)量电费

这里涉及到了容量与需量的问题,也简单给大家科普一下!


要知道,两部制电价分为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基本电费可选择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计收:(1)变压器容量(2)合同最大需量(3)实际最大需量。

选择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按用户实际运行变压器容量(不含已办理减容、暂停业务的容量)进行计算。


即按容量计收基本电费=变压器容量×容量电价
选择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


* 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需量核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 未超过需量核定值105%的,按需量核定值收取。

* 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不含已办理减容、暂停业务的容量)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
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以用户当月抄见的最大需量值为准,且不受运行总容量(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40%下限限制。


即按实际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实际最大需量×需量电价
以实际用户为例进行测算——

以浙江某公司为例,其电压等级10千伏,合同容量250千伏安,6月最大需量为210千瓦,电量为86128千瓦时。已知工商业用电单一制为0.2144元/千瓦·月,两部制为0.1260元/千瓦·月,两部制需量电价48元/千瓦·月,两部制容量电价30元/千瓦·月,其月每千伏安电量为345千瓦时,触发需量电价9折机制。

截至目前,两部制电价广泛应用于电力系统。


在发电侧,化石燃料发电企业采用此制包括上网电量电费与容量费。电网输配电领域,区域与省级电网均执行两部制电价体系,区域电量电费独立核算,用于跨区结算;级电网则将容量电费融入度电价格,对工商业用户征收,含容需量电价。独立储能与需求侧响应等资源费用也遵循此模式。


然而,单一制电价并未消失特高压等大型工程仍单独核算,执行单一制,因其高使用率保障收益。部分稳定负荷的商业用电原用单一制,现逐步转向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的两部制,受第三监管周期政策影响。总之,两部制为主流,但单一制在特定场景下仍具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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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Ivy.Z
审核:诸葛
参考资料/素材来源:黄师傅说电、浙电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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