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机动车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2024年11月1日之前依法扣留逾期未接受处理的33辆机动车(清单附后)进行清查处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请相关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机动车交强险保单、车辆合法证明等,到我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7号)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处理机动车清单(2024年11月1日之前)
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12月10日
请以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管理人尽快前往赣州交警直属大队处理。
编辑:胡安琪
审校:钟 菁
审核:孙 杰
审定:陈训昕 王斌
来源:直属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