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有效性案件释例:贸仲(2024)

学术   2025-01-24 20:29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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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仲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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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有效性案件释例:贸仲(2024)



一裁仲案组



一裁实务

由于当事人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可能存在表述不清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挑战,因此实践中常常出现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贸仲在其仲裁规则的第5条及第6条对仲裁协议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下简单列举2024年部分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协议效力相关的案例。


案例1:A公司与B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37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因采购订单引起的争议,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进行仲裁。

法院裁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电子邮件属于有效的书面形式,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采购订单》及《采购条款》构成完整要约。B公司2在收到案涉《采购订单》后10天内未提出国异议,视为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合同成立并生效。《采购条款》D条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有效要件,不存在无效情形。A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法院最终裁定:驳回A公司的申请,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2:姜某某与某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18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增资协议》第12.2条:如果就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力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如果在一方向其他方送达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按照其届时有效的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股东协议》第12.2条:任何由本协议的解释、违约、终止和效力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及主张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在一方收到另一方送达的要求协商的书面请求后,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如果在上述通知之日后三十(30)日内仍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贸仲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且对各方有约束力。

法院裁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需具备“事先拟定、反复使用、未经协商”的特征,而案涉合同由平等商事主体签订,且经过协商,不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案涉仲裁条款具备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姜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条款存在无效情形,且某投资企业已将争议提交贸仲仲裁,表明其愿受仲裁条款约束。姜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订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姜某某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3:吕某与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110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如果争议、争论或请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一名仲裁员根据‘仲裁委’其时有效的规则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应在北京以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by a sole arbitrat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和英文制成正本一式三套,各方各执一套。中文版和英文版具有相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若中文版与英文版存有不一致之处,应以中文版为准。

Language. This Agreement is prepared in 3 sets of the originals i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languages. Each party shall hold 1 set of both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language versions shall have the same effectiveness and equal validity.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2 language versions,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法院裁定:

案涉合同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均有吕某及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虽然吕某对签名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由于其未到庭核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协议第9.8条明确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某有限公司已举证证明协议的真实性。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协议中“双方”表述属于可合理解释的内容,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吕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条款无效,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协议约束。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吕某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案例4:梁某与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100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第12.2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争议”),包括与本协议的存续、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应由各方通过友好磋商加以解决。如果在自一方通知任何其他各方发生任何争议之日起的六十(60)个营业日内,未达成任何解决方案,则该争议应根据第12.3款提交仲裁。第12.3条:各方应将该争议提交贸仲在北京根据其届时有效的规则和规定仲裁解决。

法院裁定:

案涉合同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条款对《增资协议》的签署方梁某和某公司均有约束力。梁某主张未履行协商或通知前置程序,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申请人梁某的申请,确认某公司与梁某之间就《增资协议》达成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案例5:某控股公司与徐某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5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

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股份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某控股公司主张的《股份认购协议》违反《股东协议》及恶意串通损害利益等,属于实体争议,不属于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范围。某控股公司认可赵某某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因此仲裁条款成立并合法有效。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申请人某控股公司的申请,确认《股份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6:某管理公司与张某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3)京04民特1354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单位服务协议》第13.7条:若发生任何因本协议双方关系或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或主张,应将该争议或主张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根据届时生效的CIETAC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承诺函》第14条:若发生任何因本承诺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或主张,应将该争议或主张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根据届时生效的CIETAC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法院裁定:

《单位服务协议》和《承诺函》中的仲裁条款均具备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仲裁条款对某管理公司与某酒店公司具有约束力。张某、孙某作为某酒店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注销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无未结清债务及仲裁程序。二人明知或应知公司存在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仍作出虚假承诺,违背诚信原则。股东的承诺应视为对债权人的保证,同意继续按照原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债务。法院认定《承诺函》第14条和《单位服务协议》第13.7条对张某、孙某具有约束力。


案例7:朱某与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150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因本保证函引起的或与本保证函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院裁定:

《最高额保证函》第14.8条明确约定了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地点(北京),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条款不存在《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纽约州法院管辖,而从合同《最高额保证函》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7条,应分别按照主从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朱某主张适用主合同的诉讼管辖方式缺乏法律依据。朱某主张签订《最高额保证函》时存在胁迫,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认为,朱某签订该函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非胁迫所致。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申请人朱某的申请,确认《最高额保证函》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8:某公司1与某公司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168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该项争议在开始协商后六十日内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贸仲北京总会依据其当时合法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仲裁条款系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不存在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之情形,应属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词句含义、合同性质、目的、习惯、诚信原则以及缔约背景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本案中,《人员预留费用管理协议》未约定孳息归属问题,其争议解决条款仅限于协议明确约定的内容,不包括孳息归属问题。而《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属于概括性兜底条款。《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已明确人员安置费用及预留费用管理事宜,因此某公司2主张的费用孳息问题属于履行《增资扩股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适用该协议的仲裁条款。


一裁联络员

案例9:李某、A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粤20民特23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如争议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无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则应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仲裁规则(“规则”),在北京市仲裁最终解决……

法院裁定:

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购买资产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A公司与李某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与法人签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系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A公司与李某签订仲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所援引的《证监会、司法部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该意见并未禁止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合同所涉的纠纷。因此,法院驳回李某的申请。


案例10: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235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如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败诉方应当承担仲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以及胜诉方为仲裁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合同内容为合作经营仓库,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法院驳回某公司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11:某咖啡公司与某股权投资中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264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增资协议》第10.5.2条:如果争议未在该通知之日的十五(15)日内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股东协议》第17.4.2条:如果争议未在该通知之日的三十(30)日内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协商程序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某咖啡公司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12:中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粤20民特82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本合同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法院裁定: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原合同其余约定内容不变,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补充协议具有约束力。驳回某甲公司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13:某公司1与某公司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414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法院裁定

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规定不适用于仲裁条款的效力判断。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某公司1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14:琚某与北京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600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本协议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如遇有争议并无法协商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尽管合同中表述为“提起诉讼”,但结合立约本意,可以推知双方有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琚某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15:苏州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383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凡因本主协议引起的或与本主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法院裁定: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苏州某公司参与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通过申请仲裁的行为表明其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法院最终裁定:确认《采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苏州某公司和安徽某公司有效。


案例16:于某某与某合伙企业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694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在该等友好协商开始后三十(30)日内,各方仍未能解决上述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增资协议》涉及特定主体,各方均有能力在签约前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协商,仲裁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于某某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17:某传播公司与某合伙企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792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由本协议各方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上述协商应在一方书面通知其他方存在争议后随即开始。若各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在本条所述通知发出后的三十日内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上述争议提交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按其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以作最终解决。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合同中虽有“诉讼”字样,但结合上下文,未体现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解决的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某传播公司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18:王某某与秦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673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双方对第一份《合伙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表明双方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王某某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19:某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504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为贸仲,仲裁地为北京。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某进出口公司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20:某管理公司与某基金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745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任何因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或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有效性)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矛盾或索赔均应递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由其根据仲裁开始之日有效的中心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地应在北京。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某基金公司受让《增资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仲裁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某管理公司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21:某国际公司与某银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773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仲裁应按照申请仲裁时贸仲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程序应以中文进行。仲裁员应为三名,一名由借款人指定,一名由贷款人指定,一名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合同中虽约定协商解决争议,但未限制任何一方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某国际公司在《确认函》中明确表示配合某银行收回贷款的一切行动,包括仲裁。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某国际公司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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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某公司与某银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795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合同中关于“先行协商”的约定并非仲裁条款无效的法定事由,且某银行提交仲裁的行为已表明协商不能。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某公司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23:某公司与某合伙企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835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及相关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该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将多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表述为“双方”属于可以合理解释的范围,并非约定不明。法院最终裁定:驳回某公司、郝某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24:某公司1与某公司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1296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此仲裁发生地为中国青岛。由此产生的相关差旅费用及仲裁费用均由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各50%。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尽管某公司2未在纸质合同中盖章,但通过双方的沟通记录和实际履行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对合同内容及仲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事由。法院最终裁定:确认某公司1与某公司2之间的《改造施工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25:张某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2024)京04民特1665号

涉及的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协议系线下签署,且合同首页明确标注“甲方已充分阅读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表明某公司已对张某某进行了提示。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合同内容,且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仲裁条款有效的构成要件,不存在无效情形。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张某某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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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裁

图:Celluloid  ▏文:一裁  ▏编辑:一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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