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拟对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含附图等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分级指南》(附件1)对变更内容进行评估,确定变更等级,并履行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程序。变更等级无法准确确定的,企业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情况说明并明确提出变更等级意见,由原审查单位确认。未经变更审查、变更审查未通过或未履行相应变更程序的,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企业要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和台账,完善变更管理流程,做好变更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实施、验收等程序。(二)属于一类变更事项的,企业应中止项目的建设、试生产(试使用),或中止竣工验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分别对项目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向原审查单位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后,方可继续建设、试生产(试使用)。需重新立项的,按照新项目管理。(三)属于二类变更事项的,企业应中止项目的建设、试生产(使用),或中止竣工验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专篇,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后,方可继续建设、试生产(试使用)。(四)属于三类变更事项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组织专家组对设计变更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相关变更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管理。(五)属于四类变更事项的,由企业参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化工企业变更管理实施规范》(TCCSAS007-2020)等要求,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部分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适用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种类》(附件2)由应急管理厅公布并适时调整,建设单位可以就建设项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征询审查单位意见。(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按要求整改完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并将以上相关资料、评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存档备查。(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审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分期方式和内容应当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致。先期单独投产部分安全设施、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能力等应当符合要求,且不得构成产业政策禁止类或限制类等违规情形,不得通过拆分工艺流程等方式将中间产品、产物等转为产品生产销售。(二)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整体或分期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整体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明确各期建设内容;尚未建成的分期项目,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或者建设项目周边条件、自身条件等变化,可能影响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结论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就该期项目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或者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三)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分期组织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首期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生产、经营、使用等安全许可;后续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安全许可变更。(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需整体缩减建设规模、将一期建设调整为分期建设,或者调整分期方式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程序,依照变更后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单位应明确界定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并在资质最高的设计单位中明确一家进行统筹协调。各设计单位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不得遗漏和重复,确保相互衔接。(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通过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协议、原建设单位有关决议(或其所属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等材料报送审查单位。审查单位对相关材料核实确认后,可出具变更确认函或者重新出具安全审查有关文书,变更建设单位名称。(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建设项目审查单位;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安全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受委托部门存在不负责任、不具有承接能力等问题,应及时责令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情况严重的暂停或收回委托权限。(四)本通知所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企业;建设项目,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含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试生产(使用)的项目;审查单位,是指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或受委托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五)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通知涉及的相关程序和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应急管理厅。附件:
1.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分级指南
2.适用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种类
附件1
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分级指南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类变更:(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是指周边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导致建设项目与其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包括主要原料、催化剂、介质、后处理工序)、产品方案(含中间产品、副产品、溶剂回收)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装置规模、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如新增主要建﹝构﹞筑物、工艺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者既有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的规模扩大20%及以上,或者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的用途、总体布局、运输路线等发生重大调整);许可范围增加、重大危险源数量增加或等级提升、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提升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上述一类变更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类变更:(一)涉及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工艺和储存设备选型及材质、主要单体的设备布置、工程范围变更的。(二)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如SIL等级、SIF功能)发生变化,且降低项目安全性的。(四)生产、储存、使用、装卸(含分装、充装)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罐区等场所总体布局发生变化,或者其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增加且导致火灾危险等级上升的。(六)整体缩减建设规模、将一期建设调整为分期建设或变更分期方式的,或者分期建设的项目未建成部分因政策或建设条件变化导致可能影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结论的。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上述一类、二类设计变更情形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类变更:(一)主要原料不变,辅料(包括助剂、添加剂、介质)品种或者数量增加的(不含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品种、产能变化,以及需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变化)。(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或结论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相应设计文件的。(三)主要反应设备发生变化,但主要反应设备的单个容积和总容积均没有增加的。(四)主要建筑单体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室内变配电间、中控室、机柜间、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等发生变化的。(五)不涉及反应单元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工艺设计变化,及其操作参数变化超过设计范围的。(六)涉及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建筑种类(如封闭式、半敞开式、敞开式等)或结构(如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发生变化的。(七)车间内的设备及辅助设施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但未改变车间设备布置的总体布局,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八)生产过程中涉及辅助工艺单元(洗涤、分层、萃取、结晶、离心、干燥、气化装置等)、溶剂回收单元(不涉及许可变更的)、废水废气处理等工艺流程(布置、设备选型等),仪表控制系统(包括与安全相关的DCS、SIS联锁设定值及主要逻辑关系)、厂内装置间管道、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等方面发生变化,但工艺安全性没有降低的。(九)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相关的计算机系统软硬件、辅助设备设施、备件材料、监控测量仪表、电气设备、增加临时的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改变和非同类型替换(包括型号、材质、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参数),且未降低安全设计总体水平的。(十)新增分析小屋、事故池等无人员常驻的非主要建(构)筑物,且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的。(十一)仓库、罐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或者数量增加,且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升或火灾危险等级提升的。(十二)改变消防系统设计的(包括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防雷类别、正压门斗数量、防排烟系统及设施、强制通风或事故通风设计等)。(十三)其他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变化幅度、安全风险与上述情形相当的。四、四类变更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上述一类、二类、三类设计变更情形外的变更事项,属于四类变更。
附件2适用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种类
一、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的下列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二)水处理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助剂生产;(四)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制氧、制氢;二、下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总容积小于500m3的罐区;(二)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仓库;(三)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的仓库。(一)在原企业范围内改建、扩建同类的生产装置,工艺技术和装置内容与现有装置基本一致(扩建规模不超过现有装置规模)且设计单位不变的;(二)调整现有装置、库区内部布局或者更新装置(设施)、改进工艺、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改造,且不改变产品种类、产量、储量的;(三)在役装置(设施)不变或基本不变,通过调整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新增产品且危险、有害特性相较原产品相同或更低,或者提高现有产品质量、产量的。四、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不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下列建设项目:(三)储存设施不变或基本不变,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四)将现有生产设施(场所)改建为储存设施(场所),且火灾爆炸危险类别与原来保持一致或更低的。五、成品油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由州应急管理局决定是否适用)。六、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决定审查的工业化实验装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七、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因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实施安全条件审查,且经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八、其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中,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认为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项目设计规模核定为小型;(二)原料、催化剂、中间产品、产品、副产物、废弃物,以及蒸馏、分馏等处理过程涉及的各相关物料不含剧(高)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液化烃类易燃易爆化学品;(三)不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