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 IGTRB的作用
(1) 负责审查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国家、自治区和盟市级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负责审查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相关负责人担任技术审查负责人。
(2) 技术审查专家人数及专业应符合以下要求:金属非金属大中型地下矿山审查专家应不少于9人、小型矿山不少于7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安全等专业;大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中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一、二、三等尾矿库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四和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水利、地质、土木、安全等专业。
(3) 技术审查主要采取会审的方式,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复审意见》。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4)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成员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复审,复审合格的由专家组全体成员在设计文本封面及相关图纸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6) 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和专家组签字确认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图纸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