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一对年逾七旬的夫妇来法院起诉四名子女要求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50元。
老李与老陈现年74周岁,共育有三子一女,现因年龄太大,丧失劳动能力。两老每月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一百余元,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收入来源。且老李患脑血管病后遗症,妻子老陈患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等疾病,均需长期服药。因老李与老陈的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迫于无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与老人的子女进行沟通,老大和老四均表示父母将子女抚养成人,应当赡养父母,都同意支付赡养费。然而,法官与老二、老三的沟通并不顺利,老二称自己都养活不了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老三虽然表示愿意支付赡养费,但是说自身经济状况很差,仅能每月支付100元。
承办法官联系村委会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经过多番努力,老三最终也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350元,但老二却采取回避态度,对法院的电话置之不理。调解工作被迫宣告失败,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最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本案中,老李与老陈已70余岁高龄,缺乏劳动能力,且身患疾病,其成年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关于赡养费的数额,结合本案中老李与老陈的患病情况、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的劳动能力和生活现状等因素,酌定老李夫妇每月所需赡养费的数额为各700元,二人合计1400元/月,对老李、老陈要求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5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子女应当对老人提供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为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子女,应当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关心老人生活起居,常常看望老人,让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潜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