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筹全县各类资源、精准规范岗位设置、量化人员管理考核,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改委 农业农村部 关于开展防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4号)、省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各类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418号)有关要求,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五年过渡期内延续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并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谁开发、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落实“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用好管好公益性岗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全县工作实际,修订印发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坚持把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就业帮扶的兜底性举措,持续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帮助脱贫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稳定增加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民面貌、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严格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人、科学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确保事有人干、人有事干,坚决杜绝虚设滥设、选人不准、职责不明、顶岗替岗、虚领补贴等问题,防止变相将公益性岗位变成普惠性措施。
第三条 全县涉及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县人社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一次),研究解决问题、规范考核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开发的每个乡村公益性岗位结合实际,合理设定适当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制定量化管理措施,每种类别可以结合村情实际设置多个岗位,但每个岗位只能聘用1人,岗位数控制在核定范围之内,服务期限原则上3—5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全县开发的农家书屋管理员、爱心理发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农村养老服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引洮管网巡查员、护河员、全域无垃圾管理员、消防网格员、长城(田野)文物巡护员、暑期防溺水巡查员、生态护林员、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共十八类人员。十八类人员除做好自己的岗位工作职责外,共同承担乡村全域无垃圾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社局是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与岗位管理(生态护林员、护河员、全域无垃圾管理员、消防网格员、长城(田野)文物巡护员和光伏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除外)的主管部门;县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与管理(生态护林员、护河员、全域无垃圾管理员、消防网格员、长城(田野)文物巡护员和光伏扶贫乡村公益性岗位除外)的组织实施机构;县住建局是全域无垃圾管理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水务局是护河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是消防网格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文旅局是长城(田野)文物巡护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教育局是暑期防溺水巡查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是生态护林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是光伏收益、衔接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业务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管理单位。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七条 严格按照省上各类岗位开发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规定的人选条件和范围选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坚决杜绝将不符合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人员或超范围选聘人员。
人员选聘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范围和监测对象;
2.非一、二类低保对象(三类、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
3.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社长不属于村干部);
4.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适应岗位的基本劳动能力。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取消年龄、残疾等不合理招用限制,且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兼职从事灵活就业。同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不能与其他类似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叠,一个脱贫户至多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及类似岗位。
第八条 严格按照选聘程序进行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坚决杜绝选聘程序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条件的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在岗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
2.申报。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4.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家庭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行政村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村两委、村民小组长等人员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5.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研究确定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6.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7.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8.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岗位类别由各负责单位业务专干对相关人员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好人选第一道关口,严禁下放选聘工作职责;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把好人员身份审核关,对因工作疏漏、把关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选聘为公益性岗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分业务职责和共同职责。
(一)业务职责
1.农家书屋管理员。负责农家书屋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推广使用“百草园”APP;协助做好村级“扫黄打非”基层站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扫黄打非”宣传和群防群治;协助做好乡风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推动社会风气向善向上向好;协助做好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协调电影放映工作,做好群众观看组织工作;协助抓好农村文化建设,负责文化阵地和文化设施管理。
2.爱心理发员。通过建立“爱心发屋”,为本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等免费提供理发服务。
3.乡村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与紧急抢修工作。
4.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监督农户对自家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院落周边洁净,确保实现村域卫生院门净、路面净、路边净、墙根净、花坛绿化带净的“五净”标准。
5.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6.乡村水电保障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7.农村养老服务员。对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即农村敬老院)的乡村,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8.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协助实施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助搞好救灾救济、优待抚恤、拥军优属和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9.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负责本村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区域内水库、池塘以及河流周边等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村公共卫生防疫工作,协助做好防疫知识宣传、疫情排查统计等工作。
10.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公益设施管理。
11.引洮工程管网巡查员。负责本村引洮工程管线及附属设施日常检查及运行安全,检查引洮工程管线及附属设施是否泄漏;敷土是否完好,有无塌陷或开挖取土的现象;管线安全距离内是否有违章建筑施工;有无违章用水、破坏管网设施的现象,并认真做好巡检记录。
12.护河员。负责本村河道垃圾清理、清运、河道疏通及河岸安全维护等工作。
13.全域无垃圾管理员。负责自然社通社道路、临时性垃圾倾倒点、陈年沟渠等地点的垃圾清理,并配合乡镇环卫站做好垃圾的清理清运工作,确保负责的自然社区域内环境整洁,居民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清理清运。
14.消防网格员。依托甘肃消防安全网格化APP平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逐级对系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提交,按照要求按期完成系统派发任务。
15.长城(田野文物)巡护员岗位。巡查、看护长城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桩和有关防护设施,发现自然损坏或者遭受环境地质灾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6.防溺水巡查员岗位。负责完成暑期学校周边危险水域的定点巡查工作,对各自辖区内的危险水域各项救生设施及时查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和村委会报告,发现有青少年学生靠近危险水域或准备下水的情况,及时予以劝导,每天重点时段(午后、晚饭前、周末、节假日)坚持对危险水域进行巡查,配合学校完成防溺水宣传等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17.生态护林员。对管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进行日常巡护。
18.光伏帮扶公益性岗位。可参照前十七类人员的业务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对于已设置的岗位因工作量不够饱满或者实际作用发挥不充分时,可根据各自需求调整岗位,但仍需兼任原岗位的业务职责;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岗位。
(二)共同职责
全县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除岗位职责外还共同兼任全域无垃圾管理工作,要求各村每月至少4次集中调度,承担村社道路、临时性垃圾倾倒点、沟渠等公共区域的垃圾清理、保洁、清运等工作,确保负责的区域内环境整洁,居民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清扫清理、保洁清运。
同时,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共同兼任五级网格管理员,直接负责本级网格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 量化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按照“定岗、定责、定量、定报酬”的要求,严格按照2017年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46号)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设定基本劳动量,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按500元补贴计算,要求每月工作10—15天、30—33小时,每周出勤不少于4次,具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人员状况等合理确定每位在岗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量化基本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确保做到“六个明确、四个到位”(岗位明确、职责明确、责任明确、政策明确、报酬明确、标准明确,问题整改到位、作用发挥到位、考核管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从本乡镇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范围和监测对象中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进行选聘,签订、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组织人员上岗,进行岗前培训、人员日常管理、资金申报和发放等;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和督查检查。
县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乡镇农家书屋管理员:负责农家书屋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以及文化阵地和文化设施管理,每周至少管理运行农家书屋2次。爱心理发员:建立本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等名册,每月至少为有需求的人员免费提供理发服务1次。乡村道路维护员:根据管护里程,每人划分责任路段,每周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不少于3次。乡村保洁员:根据清扫区域和清扫路段每人划分一定的责任区域,每周至少清扫3次。乡村绿化员:划分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责任区域的绿化和管理。乡村水电保障员:划分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级管网、入户工程的责任区域,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划分片区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每周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至少2次。农村养老服务员:每周至少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2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每周至少协助排摸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2次。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每周至少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巡查和管理以及公共卫生防疫工作2次。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每周至少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公益设施管理2次。引洮工程管网巡查员:划分引洮工程管线责任区域及附属设施日常检查及运行安全,检查引洮工程管线及附属设施是否泄漏;每周认真做好巡检记录2次。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乡镇护河员:根据管理和维护区域,按照人均划分包干5公里河道负责垃圾清理、清运、河道疏通及河岸安全维护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全域无垃圾管理员:根据管理和维护区域,每人划分包干一个片区,负责自然社通社道路、临时性垃圾倾倒点、陈年沟渠等地点的垃圾清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生态护林员:根据管理和维护区域,每人划分包干一个片区,对管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进行日常巡护。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消防网格员:每周对网格内的村社(组)进行2次消防检查,督促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乡镇长城(田野)文物巡护员:负责按时对所管辖区域的长城(田野文物)点段进行巡护,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次,一个月内对负责的长城(田野文物)点段实现全范围覆盖巡护。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乡镇暑期防溺水巡查员:在全县河流、池塘、水渠等相对集中地区通过优化调整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立暑期学生防溺水巡查员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强化农村一线暑假期间学生防溺水工作力量,严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光伏帮扶公益性岗位量化管理考核办法并指导乡镇光伏帮扶公益性岗位:村级光伏电站脱贫村所选聘的公益性岗位,可参照前十四类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每季度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软件运行以及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一)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各乡镇的考核文件、各村的签到或者出勤表。
(二)软件运行主要包括乡镇、村、户内三个层面的软件。
乡镇层面:1.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表,聘用花名册,聘用协议及续签协议。2.乡镇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3.分年度聘用花名册。4.“社保卡”发放岗位补贴记录。5.问题整改方案、总结。
村级层面:一是更换人员资料:1.会议安排部署。第一书记应参加。2.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岗位报酬等。3.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村委会申报,提交相关个人申请。4.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人民政府或村两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考察。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留存谈话记录。6.评定。村委会会议研究记录。村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研究时第一书记应参加。7.公示。村委会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8.聘用。村委会与其签订聘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9.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二是其他资料:10.设立岗位公示牌,明确每位公益人员的岗位职责。11.考核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考核管理办法,有考核记录,每月岗位补贴花名册和“社保卡”发放岗位补贴记录。12.本村现有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表,聘用花名册,聘用协议及续签协议。13.当年度每月签到册和补贴发放花名册及公示远近景图片。
户内层面: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一年期满的还要有续签协议)。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三)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通过对自己岗位职责的知晓度、履职效果和群众满意度来综合测评。
第十四条 各乡镇每月要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实行“以罚代奖”的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各村必须根据各自制定的量化考核管理措施逐项进行考核,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十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退,解除聘用协议,并在解聘10日内书面报各主管部门备案:
(一)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二)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身份识别后剔除的;
(三)刑事犯罪的;
(四)终止就业需求的;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六)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七)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第六章 补贴与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上岗后,要按月及时发放岗位补贴,每月的岗位补贴由各乡镇负责申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县财政局核拨各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社保卡进行发放。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须提供聘用人员补贴审批表、补贴花名册和考核意见等材料。
第七章 保障管理
第十八条 对聘用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财政资金或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资金承担。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选聘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动态变化情况,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同时,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关键程序都要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县人社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对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及光伏帮扶乡村公益性岗位负总责,各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做好统计分析、监管检查,实行谁的问题“谁检查落实、谁主动认领、谁牵头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因地制宜,不死搬硬套、千篇一律,注重实际工作量和履职效果,确保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能够发挥应有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以及行政村要依照本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的精神,健全量化考核管理措施和实施细则,建立日常考核和岗位补贴挂钩的量化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量化管理考核办法》(陇人社发〔2020〕290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