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了!上海,一女子把房子借给男同事住了10年,没想到用房时要求同事搬走,同事却说:这是我的房子,不搬!法院判了
时事
2024-10-30 12:02
福建
在上海,有个事儿闹得沸沸扬扬。一位李女士好心把空着的房子免费借给男同事王某住了整整十年,结果等到李女士想要卖房的时候,这位王某却死活不肯搬走,还说这房子是他自己的了。这事儿听起来就像是“东郭先生与狼”的现代版,让人不禁摇头叹息。话说2013年那会儿,王某刚入职李女士所在的公司。那时候李女士刚离婚不久,分到了两套房子,其中一套一直空着没人住。两人虽然年龄差了七八岁,但工作上配合得挺默契,关系也慢慢好了起来。有一次,王某跟李女士抱怨上海的房价太贵,说自己奋斗一辈子也买不起房。李女士一听,心想自己反正有套空房子,不如帮帮这个同事,于是就把那套房子借给了他,条件是王某自己出水电费和物业费,等将来有能力了再把房子还回来。两个人都是爽快人,也没签什么协议,就这么口头约定好了。起初,王某对李女士感激不尽,毕竟在上海这种寸土寸金的地方能有个稳定的住所不容易。时间一长,他对这套房子的感情也越来越深,还自掏腰包重新装修了一番,添置了不少新家具。可谁曾想,十年过去了,李女士因为职场压力大,辞职休息了一段时间,打算卖掉这套房子补贴家用。没想到这一提,王某立刻翻脸不认人,说这房子已经是他的家了,坚决不搬。李女士一听这话,心里那个气啊,简直像是被人泼了一盆冷水。她心想:“我让你白住了这么多年,现在连个房租都不收,你竟然这么没良心!”而王某呢,还振振有词地说:“我都说了这是我家,而且今年的物业费才交了一个多月,我不可能搬走!”这下子,李女士真是忍无可忍,只好把王某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王某拿出了一堆单据,证明自己这些年对房子的投入,包括装修费用、购买家具的钱以及物业费等等。但这些证据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合法的交易和登记过程。就算王某在这房子里住了十年,没有正式的交易记录和产权转移手续,他也不能凭居住时的花费就声称房子是自己的。此外,关于“借用”和“赠与”的界定也很清楚。尽管他们没有签任何书面协议,但从一开始这就是一种临时借用的关系,并没有任何表示将房产赠与王某的意思。也就是说,李女士对房产的所有权是毫无疑问的。王某在李女士提出收回房子时仍要长期占用并享受房产带来的利益,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按照法律规定,李女士有权要求王某支付这十年来的房租。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一周内搬离李女士的房子,并且还要支付十年的房租共计60万元。这场官司算是尘埃落定了,但留下的教训却值得人们深思。俗话说得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李女士的好意却被王某当作理所当然,甚至反过来咬一口。这种行为简直就是“忘恩负义”的典型例子,不仅失去了朋友的信任,还得承担法律责任。这件事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网友们纷纷谴责王某的行为,认为他实在是太不要脸了,不懂感恩。其实,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这时候如果有人伸出援手,我们应该心存感激,而不是想着占便宜。毕竟,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希望每个人都能珍惜身边的好人好事,用行动去回报别人的善意,这样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内容为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