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不符合某种资格,或不方便以本人的名义购房,便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但仍保留房屋的使用权限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为借名买房纠纷提供具体的裁判规则,因此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纠纷通常存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观点。物权说认为,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则房屋产权应回归真实权利状态。债权说认为,双方对于房屋产权的规定仅限于自我约定,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蔡律师更认同债权说的观点。若支持借名人以双方合意为据确认物权的请求,则混淆了物权与债权的关系,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房屋权属不能仅依据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变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也为债权说,男方作为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真实“物权人”,其提起物权确认的请求因依据不足而不应得到支持。对于房产归属的判决,因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购房产生于婚前,而还房贷发生于婚后,一般认定为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案涉房产应属夫妻共同共有。
案情简介
小李、小丽于2015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购置案涉房产,登记于小丽名下。双方确认房产定金、首期款款项、房贷及水电管理费由小李承担,小李认为婚前用小丽购买房产为借名买房,但小丽认为上述款项体现了小李对小丽的婚前赠与。双方遂诉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二审深圳中院观点:
索引案例:(2018)粤03民终916号,以上均为化名。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5年1月3日
蔡思斌 福州资深律师/合伙人
执业逾二十年
排版:施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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