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集团这一把血亏

财富   2024-12-27 21:07   河南  

作者 | 方乔
编辑 | 汪戈伐
图片来自湖北宜化官方
12月11日,湖北宜化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宣布计划以32亿元现金收购其控股股东宜化集团所持有的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此项交易被定义为关联交易。

交易完成后,湖北宜化对新疆宜化的持股比例将从当前的35.597%提升至75%。值得注意的是,新疆宜化作为新疆宜矿的控股股东,持有约54%的股份,这也意味着湖北宜化间接实现了对新疆宜矿的控制。

市场对此次收购反应积极,12月12日,湖北宜化开盘即迎来涨停。至收盘时,股价上涨4.66%,报收14.36元/股。

然而,新疆宜矿的潜在变主,对新湖集团而言无疑是一大打击。新湖集团长期持有新疆宜矿41.075%的股权,但在9月份,这部分股份被强制划转至宜昌国资。新湖集团对此已向湖北法院提起申诉,并成功促使杭州中院冻结了部分被转移的股权。

尽管宜昌国资名下有了股权,但这些股份却无法轻易动用。从此次收购行动来看,宜昌国资是想将新疆宜矿的资产注入旗下的湖北宜化,尝试通过间接手段达成其目的。

表面上看,此次并购重组是宜化集团内部的一次大规模资产整合行动,主要聚焦于其旗下的化肥和PVC资产。交易一旦完成,湖北宜化的核心业务将涵盖化肥产品、化工产品以及煤炭的生产与销售,从而构建起一条完整的化工上下游产业链。

然而,若将目光投向此次交易波及到的新疆宜矿,事情似乎就没那么简单了。

新疆宜矿成立于2006年,当时,湖北华恒矿投公司持股51%,北京华易持股49%。2010年,北京华易通过增持额外获取1%的股权,使其持股比例提升至50%。同年,新湖集团以2.045亿元的价格收购北京华易,间接拥有了新疆宜矿50%的权益。

2014年1月,新疆宜矿发生股权变更,北京华易、湖北华恒的持股各减少8.925%,双双降至41.075%。此次调整之后,新湖集团一直保持着对新疆宜矿41.075%股份的持有。

在新湖集团接手新疆宜矿最初的几年里,新湖集团与宜化集团的合作关系很友好。自2010年10月起,新疆宜矿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由新湖集团派遣,而总经理则由宜化集团负责派遣。双方还共同委派了董事会成员,形成了稳定的管理层架构。

在合作期间,新湖集团对新疆宜矿进行了大力支持,特别是在资金支持方面。

从2011年至2018年,新湖集团累计为新疆宜矿提供了4.6亿元的配套借款资金。据悉,这些资金均已被新疆宜矿全额返还。

2017年,新疆宜化发生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工厂停产整顿,这场事故还牵连了新疆宜矿,使其也不得不暂时停产。

此时的新湖没有没抛下新疆宜矿,湖北宜化集团董事长王大真也亲自前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说明情况,使得新疆宜矿公司能够单独从“黑名单”中解除。

经过多年发展,新疆宜矿已成为全国排名第六的单体巨型煤矿,2023年其煤炭产量占新疆年总产量的6%,预计2024年的开采能力将达到4000万吨。

据新疆宜矿原董事长钟声透露的数据,2023年该煤矿实现了23亿元的盈利,未分配利润累积至67.37亿元,股东权益也随之增长至73.71亿元。

新疆宜矿从不盈利到盈利,新湖集团付出颇多,但万万没想到,它最后却落得一个不甘的结果。

在新湖集团遭遇的一起涉及46.8亿元“员工福利”信托产品爆雷事件后,集团董事长黄伟面对前来维权的公司员工,直言不讳地说:“只有把矿拿回来,大家的钱才有希望,否则我可能都要面临破产的境地。”

这里提到的“矿”指的是新湖集团与新疆宜化矿业之间的权益纠纷,这也是导致其资金链紧绷的关键因素之一。这番话再次将公众的注意力拉回到宜化与新湖之间的纷争之中。

新湖集团失去新疆宜矿管理权的起因,与华易公司前股东胡某的行贿案件紧密相关。

起初,新湖集团董事长黄伟希望能在宜化矿业中持有50%的股份,否则便不考虑入股,而当时的北京华易持股比例仅为49%。为了促成合作,北京华易与宜化集团进行了协商,宜化集团出让了1%的股份,这才满足了黄伟的要求。

然而,到了2018年,局势突变。北京华易的原股东胡某被查处,他被指控多次向原湖北宜化集团董事长蒋远华行贿,累计金额高达2555万元。

这起案件最终被定性为“单位行贿”,而判决的关键依据正是当初那1%的股权转让。

法院认为,行贿资金来源于北京华易,通过胡某之手送出,而宜化集团旗下的1%股份是在蒋远华的同意下转让的。这起行贿受贿案导致国资失去了对新疆宜矿的控股权,造成了国有资产的直接损失。

经过二审,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作出判决,对北京华易的行贿违法所得,即在新疆宜化矿业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进行追缴。2024年6月11日,北京华易签收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正式生效。同日,天门法院对刑事判决执行立案。

这让在新疆宜矿身上花了不少钱的新湖无法接受。新湖对判决表示了强烈不满,认为天门法院和汉江中院的判决存在多处不公之处。

新湖认为胡某的行贿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贿;且案件仅涉及北京华易原有的7个老股东中的一人,不应追究已与其无关联的新疆宜矿股权;此外,今昔股权价值相差悬殊,即使追缴也应针对前股东等人的违法所得款项。

新湖提起上诉并坚决要求收回股权。然而,最终判决并未能改变现状。2024年8月,湖北天门法院强制执行,将新湖集团持有的41.075%股份强制划转至国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

新湖系仍未放弃争夺,官司仍在继续。这41.075%的股份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任何一方都无法擅自处置。

如今,湖北宜化抛出收购的法子,看来新湖想要回新疆宜矿更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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