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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46号),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在我市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开户时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属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为2200元;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为2140元。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在我市已开户的缴存职工,缴存基数低于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调整到本通知规定范围内最低标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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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设计制作 / 周少霞
校对 / 张佳
校审 / 其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