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标注的“有效期为一年”是没有依据的
近来看到某中学田径馆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检测鉴定的结论为: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该房屋安全性等级可评为Bsu级。但其在建议栏中特注明:正常使用情况下,本鉴定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
这个报告是2022年8月出的,2024年4月甲方把鉴定报告交给加固设计单位,加固设计单位看到“本鉴定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的说明后不知所措。
规范要求
笔者查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等规范没找到依据,只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相关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6.1.4条中的A级房屋),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笔者估计该鉴定报告“本鉴定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的说法可能出自此处。但这是危险房屋鉴定的有关规定。如果把危险房屋鉴定的有关要求用到房屋安全性鉴定上来就不合适。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适用范围
什么时候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简称《可靠性鉴定标准》)?什么时候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这个问题很多人还搞不清楚。上面这个报告的编制单位也没搞清楚。下面就这个问题做个说明:
1、判断房屋短期内是否有危险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如果判断以后能否长期使用,为加固设计提供技术依据,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因为《可靠性鉴定标准》是用于判断房屋现在的安全状态能否满足房屋约定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安全使用方面的问题。如果房屋经安全性鉴定能继续使用,那么,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在后续使用年限内的安全是没有问题的;反过来讲,如果出了问题,检测鉴定单位是要负责任的。
如:基坑开挖引起周边房屋开裂,判断周边房屋是否危险,居民是否应该搬迁,应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因暴雨水位上涨引起地下车库上浮开裂,判断地下车库及上部房屋危险程度,居民是否要连夜搬迁,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如果要判断地下室上浮对上部房屋后期能否长期居住,即判断能否长期使用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如房屋想加层鉴定其可行性,应用《可靠性鉴定标准》,因为加层后房屋需要长期使用。路边的房屋被车撞了,判断现在有没有危险是否需要搬走,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判断对房屋损坏的不利影响,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等。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房屋的某些构件破坏(即du级构件),其具体表现是倾斜、开裂、挠度大、地基沉降超出规范和标准要求,装修层脱落等,这些构件必须要及时加固处理,排除险情,属抢险工作。排除险情后,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对整栋楼进行安全检测,就需向甲方建议,如对整栋楼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存在cu级构件)及时处理;险情和安全隐患全部排除后,再对整栋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为房屋后续使用年限内的安全出具鉴定报告,这个全过程都可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
2、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的房屋等级为A级时,鉴定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以后鉴定报告失效;鉴定的房屋等级为B、C、D级时,无有效期之说,应进行加固处理。用《可靠性鉴定标准》鉴定的房屋安全性,则无有效期之说。如果用《可靠性鉴定标准》鉴定的房屋是安全的,通常在不改变使用功能、荷载没有增加,即房屋正常使用情况下,其有效期为后续使用年限,如果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那么鉴定报告的有效期也应该是30年,也就是说30年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果房屋出来安全问题,鉴定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用《可靠性鉴定标准》鉴定房屋安全性时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发现安全隐患须请有资质的加固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3 、上述某中学田径馆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检测鉴定的结论为:Bsu级。应该说房屋是安全的(少数构件有安全隐患),早一点处理或晚一点处理没有关系,为什么要规定有效期一年(没有必要也没有依据)。据了解从出鉴定报告到现在已2年多了,目前还没有加固房子也没出现问题。
地方规定对鉴定报告时限的影响
各地对既有建筑的鉴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具体要求会对鉴定报告的时效产生影响。如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2022-07-18)第五条:(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委托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按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其他很多省份也有类似的规定,且大同小异)规定:如某教学楼,设计使用年限50年,达到2/3的使用年限即第34年要鉴定,第34年鉴定时其后续使用年限为16年,但这栋教学楼的鉴定有效时限只有5年,即5年后(第39年)需重新鉴定。如果没有地方规定,那么在第34年进行鉴定时鉴定报告的有效期应为16年。
来源:范桂清的设计人生,图片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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