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2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后,执法人员当日对崇信县某车业经销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区域内有6辆电动自行车(4辆台铃、2辆赛鸽)的实际鞍座外观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鞍座外观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为50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减轻、从轻处罚的规定,2024年11月15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4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崇信县某摩托车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销售区域内发现有1辆建设牌电动自行车的实际鞍座外观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鞍座外观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1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50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减轻、从轻处罚的规定,2024年11月15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15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后,执法人员当日对崇信县某车行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店销售区域内有3辆型号为TDT9020Z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实际鞍座外观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鞍座外观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为50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减轻、从轻处罚的规定,2024年11月25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8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日,舟山市场监管公布了
第四批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有人被处罚款2万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查处定海区绿某电动车行
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对定海区绿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为191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的15辆电动自行车的车座和车身外包围已被加装改装,车辆外观与其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的外观参数均不相同,涉嫌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系从舟山市新城某某电动车行购进15辆电动自行车,因店铺持续亏损,从他人处购买配件并自行进行改装,再以1200元/辆的售价对改装车辆作低价清仓处理。另因当事人未建立改装和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涉案货值可查清部分为191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查处仇某某销售非法改装的
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仇某某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辆26辆,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6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装饰板并加长了座垫,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符,涉嫌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陆续从某公司购进26辆电动自行车,自行加装装饰板等配件,加长座垫,以1300-1500元/辆的价格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3.68万元,因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近期
舟山消防部门也对
电动自行车的典型违法行为
进行曝光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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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金旋歌舞厅
2024年9月18日,检查人员在对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293号二层南起第二、三间,三层南起第二、三间的舟山市定海区金旋歌舞厅检查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舟山市定海区金旋歌舞厅作为管理单位未及时予以制止。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舟山市定海区金旋歌舞厅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舟山瑞聚酒店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6日,检查人员在对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珠路188号的舟山瑞聚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仓库用房设置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且正在充电,舟山瑞聚酒店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及时予以制止。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舟山瑞聚酒店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嵊泗县志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19日,检查人员对位于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金港路350号的嵊泗县志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为,嵊泗县志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及时予以制止。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嵊泗县志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岱山凌瑞汽车密封件厂
2024年11月12日,检查人员对位于舟山市岱山县东沙镇兴工路36号的岱山凌瑞汽车密封件厂检查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为,岱山凌瑞汽车密封件厂作为管理单位未及时予以制止。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岱山凌瑞汽车密封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沈某某
2024年11月12日,沈某某在舟山市定海区船用品市场路982号的某厂房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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