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吉安市青原区某乡镇农贸市场猪肉店前,趁刘某某在路边摊位买菜之际,从刘某某上衣口袋中扒窃钱包,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扒窃后,被告人邓某某将盗得的现金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24年6月6日,公安机关将邓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具有前科。经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但遗憾的是,并非人人都能迷途知返。本案中,邓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三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继续其“老本行”,一次次地以身试法,换来的只能是一次次的牢狱之灾。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人生留下污点。
集市上熙熙攘攘,热闹非凡,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往往疏于防范,这时有人趁机浑水摸鱼,盯上了您身上的财物,一不留神,就遭遇了“第三只手”。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公共场所,特别是人流密集的地方,请将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贴身携带,将背包斜挎在身前,注意和周围人员保持距离,一旦发现财物被偷,及时报警处理!
来源:青原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