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挑战!“三个规定”应知应会学习测试(三)

政务   2025-01-10 16:45   江西  


为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提高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精准性、规范性、有效性,切实做到“有问必录”,2023年11月,省院制定印发了《江西省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正负面清单(试行)》,明确正面清单12项,负面清单16项,明晰界定了无须记录报告和应当如实记录报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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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他人过问的事项已明确拒绝的,是否还需要填报?

应当填报。《正负面清单》不以填报人是否拒绝请托事项为前置条件,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或者提出请托事项的,填报人虽明确表示拒绝,仍需如实记录填报。


2
地方党委、其他政法机关、纪委监委等单位电话询问相关案件办理情况或者要求汇报案件办理进展,但未出具相关手续,是否需要填报?

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提出要求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无须填报;非因工作职责需要实施以上行为的,应当如实填报。


3
相关政法单位工作人员,询问案件办理情况,提出从快或从轻、从重要求,是否需要填报?

符合正面清单第4条(相关政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了解、沟通或反馈司法办案等有关情况)规定的,无须填报;符合负面清单第2条(领导干部、上级机关人员、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等非因履职需要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规定的,应当如实填报。


4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检察机关递交案(事)件,提出相关要求的,是否需要填报?

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本单位代表、委员联络机构通过正常工作渠道交办转办案(事)件的,符合正面清单第7条规定的,无须填报。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检察人员个人递交案(事)件相关材料,或者就正在办理的案(事)件提出相关要求的,或以个人名义打探、过问案(事)件有关情况的,应当填报。


5
“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中“亲属”的范围是什么?

目前,“三个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暂未就“亲属”的范围进行界定,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过问案件的不同类型,参照不同法律体系中对“亲属”“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进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6款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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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对案件法律适用、制度规定等问题进行咨询的,是否需要填报?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就案件法律适用、制度规定等问题进行咨询,属于正常行使权利,无须填报。


7
涉案单位及相关组织维护本单位利益和形象考虑提出从轻或減轻处罚请求,是否需要填报?

应当填报。涉案单位及相关组织(领导干部)为了单位利益,以组织名义超越职权对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提出倾向性意见的,符合负面清单第1条情形(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者单位、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以组织名义通过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发函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作出具体决定、提出明确要求或者倾向性意见),应当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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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察人员向当事人推荐辩护人,但当事人未选择的是否需要记录?

应当记录填报。检察人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无论对方是否接受,均应当填报。







应知应会测试





答题时间

2025年1月10日-2025年1月17日

参与对象

全市检察机关在职干警
(含聘用制书记员、临聘人员)

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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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即可答题

END


编辑:贾   辛
初审:杜红玉
终审:胡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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