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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起,国内一大批环保新规和标准开始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互动专门收集整理如下。内容收集于网络,可能有部分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安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噪声污染的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为强化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监管水平,助力美丽上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北京市地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碳排放》(DB11/T 2308—2024)
标准系统地阐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的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包括碳排放目标调查、核算、分析,以及减污降碳措施分析等内容。它不仅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指导,也标志着北京市在碳排放管控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省地标《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5/T 2841—202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监督和管理,改善海水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态健康,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 1386-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论证、审查、决定及标识牌设置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25-01-01 实施。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 1387-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类监测活动的技术要求,规范和指导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式、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25-01-01 实施。 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安全规定 (GB 13600—2024代替GB 13600—9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防治放射性废物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以及监 测和检查、安全评价与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在低水平放射性 固体废物岩洞处置设施中处置少量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特定要求。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GB 13600-92)的修订。2025-01-01 实施。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装置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HJ 1385-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装置和栓系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标准有关要求的细化,规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装置和栓系装置在设计、制造和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25-01-01 实施。*此条有误,大家请略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指导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方法。本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2015-01-01 实施。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HJ 1350—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大气和噪声污染,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及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工作。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025-01-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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