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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2024年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发布了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生态环境监测互动收集并整理了相关案例,现分享给大家以供了解。
案例1: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气相色谱实验室3名操作人员将连接气相色谱仪的台式计算机系统时间分别篡改为2023年7月17日和2023年7月22日,并用于非甲烷总烃样品分析及图谱处理。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因业务量较大,无法在48小时有效期内对全部非甲烷总烃样品进行检测,遂通过篡改计算机时间伪造检测时间的方式,对已失效的非甲烷总烃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鉴定,涉案的3台计算机篡改时间记录分别为4406条、1438条、677条,篡改时间的时段与开展检测分析的时段高度重合。另查明,该公司于2022年至2023年11月,因检测数据造假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2次。
查处情况
该公司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3年11月2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8日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在出具监测数据环节弄虚作假,甚至面临多次处罚仍“屡教不改”,应当依法予以严惩。生态环境部门在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过程中,应当深挖违法企业的被处罚记录,重拳打击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企业,以打击反复违法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新的主攻方向,进一步提升执法打击质效,推动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市场和环境。
案例2: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线索,对重点排污单位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某某为逃避监管,于2023年2月19日将1号车间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上方的烟气进样管断开,干扰分析仪正常采集烟气,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自动监测数据显示为零。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该公司的相关设备予以查封,并于4月27日依法责令对涉案的1号车间实施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1日将该案移交至新密市公安局。2023年10月19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启示
部、省、市三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高效联动,凝聚合力,精准发现并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生态环境部高效推进监督帮扶工作的固定模式。生态环境部运用非现场手段“线上”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省生态环境厅对异常数据开展分析研判,指导市、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线下”突击检查,精准锁定证据,迅速固定证据链条,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线索,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
案例3:泌阳县成峰页岩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分析,泌阳县成峰页岩制品有限公司在线标记停运且无数据上传,但工业用电量却居高不下,数据明显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隧道窑点火焙烧但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未运行。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至23日持续生产,4月20日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有效开展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为零值。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故障及数据异常后,将此情况告知该公司,但该公司既未及时维修设备排除故障,也未按要求开展人工采样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反而将生产工况标记为停运,在无有效监测的状态下持续生产。经现场检测,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9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8日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根据《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企业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并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实践中,部分企业明知其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却对故障设备和异常数据“选择性无视”,甚至通过虚假标记生产状况的方式实现逃避监管之目的,其性质与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无异,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准确识别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有效判断以客观故障掩盖主观违法的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重拳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案例4: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3月8日至11日的自动监测数据中,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浓度大幅下降,数据明显异常。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员工许某某为降低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废气自动监测数据,于2024年3月8日13时09分进入自动监测站房内,将自动监测设备后侧的玻璃套管拧下,使玻璃套管内待分析废气发生逸散,自动监测设备抽取空气进行分析检测,导致监测数据出现断崖式下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该公司罚款6374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工业废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少数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通过干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面对数据造假违法行为趋于隐蔽,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紧盯异常数据出现时段,仔细审查现场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证据。联合监测专家,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技术和功能分析,准确查明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5: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某冶金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进行废气、噪声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经查阅冶金公司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台账、生产用电明细并询问相关负责人,查明2023年4月6日被检测当日该冶金公司全天未生产,这一线索立即引起执法人员注意,随即要求检测人员出示检测当天与冶金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检测人员在采样原始记录记载的取样开始时间尚未到达检测现场,仍在询问冶金公司所在位置,证实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检测行为并未如实开展,而直接出具了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的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1月1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1600元。
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检测业务市场需求旺盛,个别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低价中标,再通过缩短检测过程、检测人员一人多岗、不赴现场采样直接编造多份检测数据等方式压缩成本,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仔细比对企业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及生产用电明细等资料,发现检测当日企业未生产、检测报告造假端倪,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始采样记录的时间矛盾锁定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有效破解当事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辩解,坚决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持续净化第三方检测市场环境。
案例6: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对某制药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对该制药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进行了三次采样检测,检测值分别为1.7mg/m³、2.2mg/m³、2.4mg/m³,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结合报告记载的采样时间,调取检测当日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检测人员10时03分将采样管插入DA001废气排放口,于10时17分拔出采样管并封闭采样口,随后离开采样平台进入车内休息,至11时47分驾车驶离制药公司。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未按《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进行采样检测,采样时间、频次和耗材更换均不符合规定要求,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2400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环境数据造假问题线索,对推动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意义重大。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建立清单,紧盯不放,及时跟进开展现场调查,通过逐帧查看分析检测现场视频,全面推翻涉案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依法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查处和整改。
案例7: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冶炼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2023年9月12日至15日冶炼公司制砂除尘器出口、制粉除尘器出口、白刚玉熔炼炉排放口、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数据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检测时段的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9月12日至15日期间,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派检测人员实地到场开展检测。同时发现,为掩盖编造检测数据的事实,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9月20日派员趁夜进入被冶炼公司补拍检测照片。
查处情况
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1月22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71733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时,除应核实检测报告中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之外,还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严厉打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伪造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时,还要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好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是否符合基本要求进行监督,而不能“一托了之”,放任第三方检测机构凭空伪造检测报告,通过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双向监督,切实封堵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漏洞。
案例8:民权县闫口新型墙体材料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民权县闫口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脱硫塔烟气采样口进气管路被人为割断,采样管线不能抽取排放口内烟气;隧道窑烟气收集通道上方被切割出一个方形裂口,裂口处有明显烟气排出,生产废气不能全部被收集处理,现场烟气四处弥漫,气味刺鼻。
查处情况
民权县闫口新型墙体材料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破坏采样管线、偷排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该公司罚款596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6月4日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涉案企业通过破坏采样口进气管路、私设偷排通道等多重手段,以达到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目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监测专家,全方位排查自动监测设备管线,谨慎分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准确查明多处违法细节,抓牢违法事实。高度重视涉刑证据收集,积极联合公安部门参与案件调查,形成有效完整证据链,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彰显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
案例9:遂平县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对遂平县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完成检测视频抽查发现,该公司对部分车辆开展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仅十几厘米,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向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遂平分局。遂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阅检测视频和检验报告,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3月8日、3月11日对豫QXXXX9、豫LXXXX9等7辆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cm,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但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遂平县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9日对该公司罚款11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涉案的7辆柴油车被召回重新检测。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年检是严把机动车尾气超标的关口,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无视行业检测标准,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监督管控。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线上”监管优势,精准发现问题,利用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数字化、信息化优势,深入排查机动车检测异常数据及信息,发现涉案车辆尾气检测不规范违法行为,通过远程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初步锁定问题线索。同时,根据“线上”问题线索开展“线下”现场调查,调取分析机动车检测数据和监控视频,仔细比对视频节点和检测车辆、检测数据之间的关联性,精准锁定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违法事实,高效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案例10: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分析,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废水出口水量明显大于进口水量,数据明显异常。执法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合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质控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经调查,2023年10月中旬起,该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副主任吕某某为阻止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指使工人李某、孔某某等4人操作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一条清水管道阀门,通过将清水与废水混合的方式稀释污染物浓度,降低自动监测数据。经现场采样检测,该公司清水稀释状态下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294mg/L、氨氮浓度7.70mg/L、总磷浓度0.24mg/L、总氮浓度13.4mg/L。关闭清水阀门后,化学需氧量浓度628mg/L、氨氮浓度150mg/L、总磷浓度2.42mg/L、总氮浓度292mg/L,相关数据均超出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启示
1.“线上”监管,精准发现问题。打造执法与监测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深入分析研判监控数据,排查异常信息,通过远程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锁定问题线索,精准有效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2.“线下”调查,全面收集证据。根据“线上”问题线索开展“线下”现场调查,仔细比对异常数据出现时段与现场监控视频,固定李某、孔某某等人操作清水管道阀门稀释废水的关键事实证据,高效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3.“执法+专家”,凝聚执法合力。积极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通过引入监控中心专家、第三方质控专家辅助执法,为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技术支持,打造多维联动、同向发力的执法统一战线。
案例11:焦作斌华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9日至20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连续2日的巡航飞行检查,发现修武县某牛肉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每日下午定时在污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口活动,使用金属容器罩住采样头,将一根橘红色软管接入采样口,并向采样口注入清水,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负责该公司污水处理运营的焦作斌华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某,因无法保证经处理后的污水实现日均值达标排放,遂利用自动监测设施间隔2小时检测一组数据、无流量时数据无效的规律,在开始排放超标污水前向采样口注入清水,待2小时后检测清水数据的同时开始排放污水,以清水数据营造污水达标的假象;在排放污水接近2小时之际,杨某某又通过切断污水排放,使超标数据因没有流量而不被记入有效数据,通过循环反复的干扰操作,实现日均值达标排放的目的。
查处情况
焦作斌华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近年来,少数企业为逃避实时监管,达到污染物排放“假达标”目的,不断翻新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式,手段趋于隐蔽。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从细节出发,利用无人机长时间巡航监视发现隐蔽环境违法行为的蛛丝马迹,通过细致分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锁定违法行为的规律和过程,获取当事人干扰监测数据的一手证据,为案件顺利查办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震慑力。
案例12: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3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管平台巡查发现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夜间自动监测数据出现骤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厂自动监测设备夜班负责人师某某为规避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风险,擅自拔断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气口采样管线,致使设备抽取空气进行分析检测,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稳定在低值范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11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0.80mg/m3。经现场检测,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7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6mg/m3,与自动监测数据不符,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偃师市白云岭建材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一是充分发挥自动监控“哨兵”作用,提升利用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的能力。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进行日常巡检,发现企业污染源数据稳定在较低范围,敏锐察觉到该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行为。通过提前研判、充分准备,联系检测公司人员直接奔赴企业现场开展突击检查,从采样平台开始逐一对采样管路进行排查,成功发现进气口采样管线被人为拔断的违法事实。
二是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发挥“执法+侦查”模式优势。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一般较为隐蔽,不易发觉。本案中,企业企图通过紧急停产措施逃避监管,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控制现场,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在大量客观证据面前,违法行为人如实供述了拔断采样管线的作案事实,为案件办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13: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对该家具公司1号和2号喷漆房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进行了采样检测,8月16日对相同排放口的苯、甲苯、二甲苯进行了采样检测,但8月16日有组织排放废气流量数据和8月15日数据完全一致,且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仅能提供8月15日废气流量检测原始记录。经进一步调查,系检测人员在8月16日的检测中未携带废气流量检测仪,为图省事直接使用了8月15日的数据,其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爱维安环科技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4月17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2286元。
案件启示
少数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众环境利益于不顾,跨越法律红线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检测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执法人员敏锐捕捉到两次检测流量数据完全一致这一明显不合常理的违法线索,进一步细致分析检测报告中存在的逻辑漏洞,顺藤摸瓜开展倒查,最终查实报告流量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14:河南省科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净水材料公司和某陶瓷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两家公司均委托了河南省科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环境公司)开展环境检测。但科龙环境公司未实际开展检测即对两公司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科龙环境公司对某净水材料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采样原始记录显示,2023年6月15日23时至16日08时,该公司检测人员分别对熟料破碎、熟料球磨以及成品包装工序等14个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颗粒物检测。但执法人员调取净水材料公司监控视频发现,科龙环境公司检测人员于6月15日09时进入净水材料公司,仅查看了企业生产情况而未开展实际检测,12分钟后即驾车离开。为掩盖虚假检测的事实,科龙环境公司以开展夜间检测的名义取得净水材料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合,于7月12日晚进入净水材料公司补拍检测照片。
科龙环境公司对某陶瓷科技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采样原始记录显示,2023年3月3日09时30分至19时08分,该公司检测人员分三个时段对破碎、上料和造粒塔废气开展检测。但执法人员调取陶瓷科技公司监控视频发现,科龙环境公司车辆于3月3日09时40分进入,11时48分驶出,在之后12时至19时的两个检测时段未实际开展检测。
查处情况
河南省科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3月5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5300元。
案件启示
个别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了抢占市场,肆意降低监测费用,进而采取严重缩短监测时间甚至不赴现场采样直接编造监测数据等手段降低监测成本,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环境管理秩序。本案中,面对当事人“检测车辆将人员送至净水材料公司后离开,留下检测人员开展检测”的辩解,执法人员通过长时间查阅视频监控查明自检测车辆后再无检测人员进出净水材料公司,证实检测人员随车辆一同离开,未实际开展检测的事实;通过询问净水材料公司负责人并调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翻了当事人“在夜间登高对14个排放口分别开展人工检测”这一严重不符合常理的辩解,扎实固定了其出具检测报告违法证据,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15:河南思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6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思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洁检测公司)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至3月1日对某陶瓷公司制压、破碎工序除尘器出口等7个排放口进行了采样检测,每个排放口采样3组。但每份采样原始记录单号均为0000000028532,且每次采样中动压、静压、全压、计压、大气压、跟踪率、采样嘴直径数据完全一致。经进一步调查,系思洁检测公司检测人员为节约成本、缩短检测时间,仅对一个排放口进行了采样,后根据该采样原始数据编造了其他排放口的采样数据和检测结果,未实际对全部排放口进行检测即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思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3月18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6800元。
案件启示
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过程中,需要编造采样检测时间、采样原始数据等一系列虚假信息,时间上可能相互矛盾,数据中往往漏洞百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从多角度对比,仔细审慎排查检测报告中存在的可疑之处,准确发现第三方检测公司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从采样原始记录单号一致,动压、静压、全压、计压、大气压、跟踪率、采样嘴直径等采样数据完全相同的逻辑矛盾出发,通过模拟检测、复盘推演的方式还原了涉案公司编造检测数据的事实,依法精准打击了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案例16:河南华瑞啤酒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夏邑分局执法、监测等人员在日常巡河时发现毛河花园口段水体颜色异常,立即对附近沿岸排污企业展开全面排查。3月30日,执法人员对河南华瑞啤酒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发酵罐区正在生产,工作人员将清洗发酵罐、设备及地面的废水冲入地槽排往雨水管网,后通过在雨水管网内设置的暗管直接排入毛河,地槽通往污水处理站的方向被砖头封堵。为掩盖直排废水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向废水自动监测采样装置注入清水,以营造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合格的假象,逃避自动在线监管。经现场比对检测,该公司2024年3月30日10时自动监测设备显示废水化学需氧量数据为17.2227mg/L,但对暗管内水样检测显示其化学需氧量为970mg/L。
查处情况
河南华瑞啤酒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私设暗管并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通过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隐蔽性强、取证难度较大。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周密部署、多点突破,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调查取证方案,现场管控、采样监测、数据比对、调查询问同步开展,有效锁定违法第一现场,精准固定企业环境违法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有力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案例17:光远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9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能源科技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2日委托光远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远检测公司)对DA002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开展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光远检测公司对该排放口进行了3组采样。但经调取能源科技公司视频监控,发现光远检测公司检测人员并未采集废气样品,仅测定了烟气流速等排气工况后即驾车离开,后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另查明,光远检测公司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先后于2023年7月25日、8月9日被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2次。
查处情况
光远检测有限公司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7月16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冯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打击反复违法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新的主攻方向,通过调取监控视频逐帧查看现场检测步骤,核对国家环境标准要求,锁定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同时深挖违法企业的被处罚记录,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进一步提升了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质效,推动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市场和环境。
案例18:河南析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7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厅异地互查交办问题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河南析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对舞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DA004锅炉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但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台账、用电记录显示7月8日至21日处于停产状态,7月15日被检测当天未生产且无生产用电。河南析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行为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的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
查处情况
河南析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3年11月2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4000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时,除应核实检测报告中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之外,还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严厉打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伪造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省厅异地互查交办问题线索建立清单,紧盯不放,及时跟进开展现场调查,收集企业违法证据,为依法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切实推动了省内异地互查发现问题查处和整改。
案例19:信阳工业城邢台粉煤灰烧结砖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2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对信阳工业城邢台粉煤灰烧结砖厂开展现场检查。自动监测平台数据显示,2024年4月9日20时至23时许,该厂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数值出现骤降,由最高的116mg/m3(已超标)降至0.4mg/m3,氮氧化物和含氧量同步下降。经进一步调查,系该厂职工秦某某在值班期间发现二氧化硫数据超标,为逃避监管和处罚,通过拔掉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管并向内部吹气的方式干扰采样,致使二氧化硫数值接近零值,数据严重失真。另查明,秦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23时采取同样的手段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信阳工业城邢台粉煤灰烧结砖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26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8日立案侦查,并于8月21日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该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法律意识淡薄,治污主体责任缺失,在发现所排放废气数值超标后,不是通过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实现达标排放,而是采用拔管吹气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掩耳盗铃逃避监管。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根据自动监测平台数据趋势和变化,运用数据分析手段,紧盯异常数据,通过细致分析,锁定违法行为的规律和过程,获取当事人纂改监测数据的确凿证据,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为案件顺利查办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和惩处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20:郑州市昶隆纸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发现,郑州市昶隆纸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测COD数据多次出现在短时间内骤降现象,立即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阅数据异常时段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袁某某分别于2024年2月1日、2月6日、3月12日向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水质采样器中倒入不明液体。经询问,系袁某某受其领导白某某的指使,在自动监测COD数据出现超标的情况下,将纯净水倒入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水质采样器中,以达到稀释样品降低自动监测数据的目的。
查处情况
郑州市昶隆纸业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5月8日立案侦查,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白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郑州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日常调度,通过对排污单位的数据逻辑分析、日常数据比对、差异数据核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点对点突击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精准打击,实现了智能监管、问题溯源、高效查处,有效解决了常规执法手段所面临的“监管面广、点多、量大”等问题,为生态环境部门高效精准执法提供坚实保障。
案例21:河南省弘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郑州市、巩义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省弘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X检测字HDJC-2024-096”的检测报告显示计前压力为正值,但检测使用的GH-60E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说明书显示计前压力参数范围为-40KPa至0KPa,检测报告计前压力数据明显异常。执法人员打开GH-60E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盖板,发现在主板上隐藏设置一个SD内存卡卡槽,取下SD卡在电脑上修改、编造检测数据后再插回卡槽,即可直接打印出虚假的检测数据原始凭证。为深挖数据造假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2日至28日对该公司开展进一步调查,发现其开展检测业务使用的3台相同型号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均具备通过内存卡或U盘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原始凭证的功能。自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该公司通过此手段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共计280份,经审计,累计检测费用793240元。
查处情况
河南省弘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违法所得共计793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7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崔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2024年8月13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查办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过程中,可以将环境检测设备作为发现数据造假问题突破口,重点排查检测设备是否存在预置篡改数据接口、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同时对相关检测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延伸检查,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2:新乡昱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规“替检”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数据发现,新乡昱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近期检测合格率畸高,指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取检测线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29日对豫G***90、豫G***83、豫G***5C三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均使用车牌号为豫G***88的机动车代替检测,将一根三通采样探头连接至替检车排气筒采集检测数据,并为上述三辆车出具了虚假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新乡昱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该公司罚款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检测的市场需求不断加大,检测机构数量不断增加,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为不合格被检测车辆安排替检车辆,企图蒙混“过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充分发挥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数字化、信息化优势,通过线上监管和线下执法的有机结合,精准锁定违法事实,高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案例23:河南祥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祥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取检测线视频监控发现,车牌号为豫B***81、豫B***18的柴油车在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灰黑烟,但该公司仍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Ⅰ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
查处情况
河南祥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9日对该公司罚款11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验检测作为移动污染源管理的“最后一道闸门”,承担了移动源污染防控的重要职能。但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不合格车辆“交钱过检”,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
案例24:漯河市宝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3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漯河市宝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检测线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对粤B***KY、皖F***18、豫L***65、豫L***37双排气管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仅对其中的1根排气筒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检测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AA.3.2.1“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和D.2.3.5.4“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的规定。
查处情况
漯河市宝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日对该公司罚款12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本案中,检测机构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只检测部分管道,帮助被检测车辆规避尾气超标责任,违法出具检测合格的报告,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监测部门联合办案,建立移动污染源案件线索“发现-移交-查处”的常态化协作模式,极大提升了执法监管效能和发现问题能力,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
案例25:修武县竣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等手段修改车辆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3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对修武县竣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大量不同型号的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OBD控制单元CAL ID和CVN编码相同,均为6012767GHIJK569A和352F3031,立即对该公司开展调查。
经对该公司2023年7月31日运营以来出具的所有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进行逐一排查,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该公司负责人闫某某为提高营业收入,对外宣称“所有车辆检测全部包过”,购买OBD作弊器交给检测员薛某等人,在车辆因OBD故障无法通过检测时,使用作弊器生成虚假的车辆OBD信息,帮助故障车通过检测;在对无OBD车辆进行检测时,将转速检测仪吸附于检测线旁电风扇罩表面,使用电风扇转速代替发动机转速,人为干扰检测数据。
经统计,该公司出具的3111份《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使用OBD作弊器检测,OBD控制单元CAL ID的CVN编码完全相同,涉及检测费用310630元;出具的1388份《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使用电风扇转速代替发动机转速,发动机转速为恒值,涉及检测费用136080元。
查处情况
修武县竣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和电风扇等装置,修改车辆检验数据干扰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4年8月26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并对闫某某、薛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1.线上日常监管,锁定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开展日常线索筛查,结合调阅监控视频识别异常检测行为,精准识别问题线索,追溯违法行为,固定问题证据。
2.扎实深入调查,确保办案质效。
发现违法线索后,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邀请机动车检验检测方面专家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全面深入开展调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检测过程数据和监控视频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固定电子证据,逐一对该公司运营以来全部《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监控视频进行数据研判和比对分析,深挖违法犯罪行为,查实大量检验报告造假事实。
3.密切行刑衔接,协同联动打击。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高效衔接,及时邀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执法调查与刑事侦查,共同研判案件证据及定性问题。面对本案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争议,研判认定使用作弊器等外接设备干扰检测数据,同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应当以较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实现了案件顺利移交。
案例26:郑州柒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人为干扰检测设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柒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对豫A***8E、6月12日对豫A***M7、6月26日对豫A***6P柴油车的平均检测耗时为20分钟左右,明显超出一般车辆检测时长。经进一步查看检测线监控视频并询问现场负责人查明,该公司检测人员在对上述车辆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为掩盖不合格污染物排放数据,通过拔出烟度计采样管,并向烟度计光通道涂抹护手霜、灰尘等手段反复调整检测设备,人为干扰检测设备对机动车尾气的取样和分析,造成检测结果失真,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郑州柒捌玖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9日对该公司罚款12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本案中,违法企业人员对烟度计光通道涂抹护手霜、灰尘等行为隐蔽且专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检测过程时间异常发现违法线索,围绕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时间和项目,仔细调阅视频监控,经过多角度视频回放,最终锁定检测报告造假违法事实。面对更加专业化、隐蔽化、多样化的违法行为方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非现场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方面专业技能和办案水平,使“假采样”、“假检测”、“假维修”等违法行为无处遁行。
案例27:新蔡县公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新蔡分局执法人员对新蔡县公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查,通过查阅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对豫Q***33汽油货车使用瞬态工况法检测时,被测车辆发动机转速维持在700r/min至800r/min范围内,全程在怠速状态下完成测试,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检测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C.2.1“测试运转循环”中规定的“怠速、加速、等速、减速” 的检测流程。
查处情况
新蔡县公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该公司罚款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承担着道路交通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重大责任,本应守法经营,为保护空气质量作出积极贡献,但个别检测机构为谋取一己私利,忽视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放任“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视频核实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查处到位,有利于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规范发展,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案例28: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郑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平台系统,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的污染物数据多次骤降,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7月27日至8月27日期间,该公司员工王某为逃避监管,多次在二氧化硫数据居高不下时,关闭自动监测站房内摄像头,并将废气进样管路接入装有纯净水的水壶,使废气样品中二氧化硫经纯净水“净化”后进入分析仪检测,以达到稀释样品降低自动监测数据的目的。
查处情况
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侦查。
案例29:汤阴源海慧泉水务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汤阴源海慧泉水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路通过装有不明液体的白色小瓶向分析仪提供水样并上传数据。经进一步调查,系该公司员工李某、任某等4人为避免自动监测废水数据超标,在值班期间发现数据异常后,使用清水对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路中的废水进行稀释,向自动监测平台上传虚假的“合格”数据。经检测,2024年6月18日该公司总排口氨氮值为8.66mg/L,总磷值为2.89mg/L,分别超出国家标准0.73倍、4.78倍。
查处情况
汤阴源海慧泉水务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3日立案侦查。
案例30:太康县朝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太康县朝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状态下未开启湿电除尘设施,为逃避监管,通过将自动监测设施采样设备粉尘仪由正常测量状态调至测试状态(W档调至Z),使自动监测设施无法获取真实的颗粒物污染物数据,以保持在线数据的虚假达标。执法人员现场恢复粉尘仪后,颗粒物实时数据迅速升至42.66 mg/m3,并持续处于超标状态。
查处情况
太康县朝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5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侦查。
案例31: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显示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对该企业非甲烷总烃进行了采样检测,但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检测人员进出企业时间较短,且采样当日为大风天气,不具备采样条件。执法人员随即联合检测业务专家、法律顾问进行进一步调查,经逐一分析检测原始数据、采样设备及实验室数据,并询问检测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查明,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于2024年3月22日开展非甲烷总烃采样时,仅将采样探头放入采样孔内进行了拍照,取得现场采样照片后即离开被检测企业,在未实际开展采样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9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400元。
案例32: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墙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显示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对该墙材公司进行了废气检测。但监控视频显示,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于2024年3月7日16时56分进入墙材公司,当日17时35分离开,检测时间仅39分钟。经进一步调查,系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到达检测现场后,仅进行了拍照取证即驾车离开,未实际开展检测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8月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714元。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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