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委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林基〔2024〕1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和完善林业融资体制,深入开展以林权抵(质)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与林业的健康协调发展,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本文件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委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2024年12月9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和“双碳”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盘活林地林木林生态资源的要求,破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四问之一“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深化林业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模式,拓展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助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绿色碳库”建设和生态空间高效能治理,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林业金融资源配置
(一)推广林权抵(质)押融资模式。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资金投放,扩大林权抵质押贷款规模。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市场主体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积极试点“森林保险+林业贴息贷款+林权贷”模式,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林木生产周期,设计推出与林木生产周期相匹配的林业贷款产品,在额度、期限、利率等与林业生产周期匹配,并在贷款规模和利率优惠方面给予支持。
(二)丰富抵(质)押品。根据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花卉苗木、林业产品经营加工等经济特点,探索将经济林木、花卉苗木、林果树、林地经营权、公益林收益权、碳汇收益权等纳入抵质押品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资源投入。金融机构在核定林业企业和林农授信额度时,要考虑林业特点,合理评估其资产,科学设置抵质押率标准,确定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开展存货、仓单、订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畅通产、供、销环节融资服务。
(三)推动森林保险升级。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大对林业保险的支持力度,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全覆盖,探索商品林“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模式,充分发挥森林保险保单质押融资功能,继续实施油茶等特色林业保险市场化改革财政奖补政策。
二、优化林权抵(质)押融资环境
(四)优化林权确权机制。各级政府自然资源、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林权确权的流程、费用等相关事项,全面提高全省林权确权率,夯实林权评估、流转、处置等环节基础。严格监管林权变更,防止变更不及时、不透明。
(五)完善林权抵押评估制度。实行抵押林权资产价值评估分类管理,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用于抵押的林权已参加森林保险且由保险机构进行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如申请的贷款期限在评估有效期内,申请人凭林权证和保单,按保单载明的保额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无需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六)优化林权流转登记流程。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为林权流转双方、金融机构提供林权登记信息查询,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服务;对抵押林权流转处置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凭金融机构出具的主债权清偿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法定登记申请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然后再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对抵押合同未约定不得转让的,抵押人和流转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七)建立健全林权收储机制。引导建立省、市、县林权收储担保机构,鼓励国有企业、工商资本开展林权担保、收储业务。收储公司与金融机构、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与违约责任。林权贷款出现风险后,收储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优先对抵押林权进行处置。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权,必须通过林木采伐解决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安排采伐指标。由抵押人经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同意,依法依规办理采伐手续后可采伐林木并进行处置,确保信贷资金及时收回。
(八)健全林业数字化服务平台。积极引导林权流转双方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推进林权流转合同鉴证和网签管理。对符合法律法规的林权流转交易,根据流转当事人意愿,林权交易机构可提供流转交易确认服务,出具林权流转确认书。金融机构与林业部门合作共建林业监管平台,整合林业部门遥感卫星、铁塔哨兵、林业大数据平台等系统,对抵押的森林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为金融机构贷款调查、存续期管理等提供条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三、优化推进和保障机制
(九)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林业、财政、自然资源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协作,增强合力,推动林业金融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林权抵(质)押贷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要把林权抵(质)押贷款工作作为我省普惠金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进实施,持续加强林业金融服务,推动我省绿色发展。
(十)实行优惠政策。林权测绘、权籍调查可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实行社会化购买服务。对于由各级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的,可免收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细化实化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政策,加强林权抵(质)押贷款等政策的宣传解读,支持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林业企业金融政策宣讲和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送金融知识下基层、入企业、进社区等专项宣传活动,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监测考核。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林业金融服务开展情况的监测和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林业贷款担保力度,有效提升金融推进林业资源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对于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十三)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防止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加快构建确权、评估、保险、监管、处置、收储担保六位一体的林权抵(质)押贷款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收储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继续完善和拓展森林综合保险,提高抵(质)押物的保障能力。
名词解释:
1.“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
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林权担保机构对林权进行收储并提供担保,同时森林保险作为风险保障措施,三者结合起来的新型贷款模式。
2.“森林保险+林业贴息贷款+林权贷”模式
是指以林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财政予以贷款贴息补贴,以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最后以森林保险作为兜底的全面金融支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