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共建的通知
浙林防〔2024〕5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水利主管部门:
为推动林业与水利工作合作发展,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保障森林防火安全和农村饮水安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等规定,在总结柯桥区、常山县、青田县等地护林防火设施和农村供水站共建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推进我省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共建明确如下。
1.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论述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森林资源保护与农村供水工作融合发展。
2.遵循安全优先、平急兼顾、因地制宜、共建共管的原则,加强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共建,推动山区“引水灭火”能力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同步提升。
3.严格遵守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合理配置消防水池、消防栓等设施,确保共建工程设施符合森林消防和农村供水工程相关技术规范。
4.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的工程连接应在供水设施近端设置开关或逆止阀,不得直接安装在净化设施设备、清水池上,不得影响农村供水站制水、输水设施设备功能和供水水质。
5.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共建项目要充分考虑森林防火和农村供水需求,林业部门和水利部门统筹推进共建项目的建设和验收,落实森林防火资金和农村供水建设管理资金,相互通报火情、旱情,启动火情处置时,做好应急供水保障,确保村民有水喝。
6.护林防火设施和农村供水站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共建的“引水灭火”设施应当符合农村供水站封闭式管理要求,护林防火物资和供水设备不得同室混放。
7.林业部门加强护林防火设施与农村供水站共建用林审批需求保障。以护林防火为主体功能的共建工程,允许设置供水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自然保护地内的建设活动还应执行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等规定。
(本文件自2025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2年12月31日)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