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
还容易扰乱交通秩序
对于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绝不容忍!
日前
扬中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依法对辖区内
G523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
进行专项集中拆除
极大提升国道沿线“颜值”
经过前期摸排统计、宣传普法、先行告知、责令改正等流程,执法人员对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景观并存在安全隐患的非公路标志牌依法展开拆除工作。对不可移动的、拆除难度系数较大的非公路标志,由专业拆除人员逐一拆除。
此次行动现场拆除
非公路标志标牌18块
督促自行整改拆除非标1块
有效净化通行环境,消除通行隐患
△拆除前
△拆除后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来源:扬中交通
编辑:朱超
校对:朱超
审核:杨佩佩
你平时见过这样的“路牌”吗?
如果发现请果断举报!
↓↓↓
精华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