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关于征求对
《关于明确市区空置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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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
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
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
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
业主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
并注明空置起始时间
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认定为空置
经确认后,空置不超过24个月的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空置超过24个月的
由双方协商确定
未协商或未能达成一致的
继续按照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
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对《关于明确市区空置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明确市区空置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28日前反馈至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邮箱:zjwjjsfc@163.com,联系电话:0511-85282205,85272509。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关于明确市区空置房住宅物业服务
收费有关事项通知
(社会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明确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空置房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业主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注明空置起始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认定为空置。经确认后,空置不超过24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空置超过24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未协商或未能达成一致的,继续按照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照国家、省最新政策执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编辑:毛蕴劼
校对:刘天涯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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