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镇江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镇江凯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连续两年未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
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
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公告期届满
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同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
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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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镇江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09月25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85037908
来源: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何冰
校对:朱超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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