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重庆市江津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地震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报
3.2 临震应急
3.3 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应急处置措施
4.3 新闻报道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重建
5.2 灾害调查与评估
6 指挥与协调
6.1 一般地震灾害
6.2 较大地震灾害
6.3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行政区域外地震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
10 附录
10.1 相关机构通讯录
10.2 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10.3 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结构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履行抗震救灾职责,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与非常态减灾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暂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江津区地震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津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
1.5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M≥6.0级地震,或受行政区域外地震波及,地震烈度达Ⅷ度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5.0级≤M<6.0级地震,我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M≥6.0级地震,或受行政区域外地震波及,5个以上镇街的地震烈度达到Ⅷ度或大部分镇街的地震烈度达到Ⅶ度。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4.0级≤M<5.0级地震,我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5.0级≤M<6.0级地震,或受行政区域外地震波及,部分镇街的地震列度达到Ⅵ度。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重要地区发生3.5级≤M<4.0级地震,我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区发生4.0级≤M<5.0级地震,或受行政区域外地震波及,大部分镇街的地震烈度达到Ⅴ度。
重要地区包括在几江、鼎山、圣泉、德感、双福街道,各中心镇,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
区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指 挥 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红十字会)、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团区委、江津海事处、江津气象局、江津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
必要时,由区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区地指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震工作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
(2)指导和检查全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及时关注国家、重庆市预案更新情况,做好本区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3)指导和检查全区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
(4)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与部队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
(5)负责启动区级突发地震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6)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7)收集、掌握真灾害有关信息,发布一般、较大地震灾害信息,向区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8)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抗震救灾、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1.2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地指办主要职责:
(1)承担区地指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地指的指示和部署,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和指导全区防灾减灾和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2)根据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向区地指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3)指导和检查全区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
(4)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6)处理与地震应急准备和抗震救灾相关的其他工作。
2.1.3区地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协调驻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及所需装备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发布地震抢险救援工作进展。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处置引导和舆论管控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开展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发布经区地指审定的灾情信息和抢险情况;收集、研判与引导社会和网络舆情。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抗震救灾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区教委:负责做好做学生及教职工防震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及教学机构开展抗震救灾应急演练。
区科技局:负责将地震安全、应急救援等科研计划纳入科技计划。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管理指导民爆、电力、燃气企业地震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协调地震灾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地震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治安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督促指导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并将防震减灾和救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监督资金的使用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开展因地震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为紧急处置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撑。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诱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灾区受损房屋及重要建筑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和监控,鉴定房屋抗震性能,核实、上报房屋毁损情况,制定倒房重建方案。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造成管理范围内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及相应市政设施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公路沿线边坡及周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防震减灾以及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调 度,核实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内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地震灾害救灾相关物资。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做好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的防震减灾和抢险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牵头做好加强灾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与防控工作。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协助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和普及。
区应急局:负责区地指办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全区防震减灾和救灾工作,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指挥、协调镇街、区地指成员单位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监测灾情发展,收集、汇总、上报灾情;负责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保障和地震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开展灾后调查评估。
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区属国有企业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协助开展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团区委: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建立民间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
江津气象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
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街:制定实施本级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地区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组织地震灾害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负责本地区的地震灾害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居民及外来人口,控制地震灾害次生、衍生灾害,有效社会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地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1.4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区地指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灾情监测研判、医疗救护、社会治安、交通保障、通信保障、救灾救助、新闻宣传、调查评估、恢复重建、地震应急专家组等工作组。区地指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红十字会)、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红十字会、江津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镇街参加。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参加抗震救灾,协调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2)抢险救援组。
成员: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国资委、江津消防救援支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镇街应急救援及保障队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对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组织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抢修;清理灾区现场。
(3)灾情监测研判组。
成员: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江津气象局、江津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镇街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汇总震情,做好余震监测防范;汇总气象信息,做好气象后续趋势判断及预测;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实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4)医疗救护组。
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医疗机构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运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水源,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5)社会治安组。
成员:由区公安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司法局、区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镇街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6)交通保障组。
成员:由区交通运输委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局、江津海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镇街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各种设施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
(7)通信保障组。
成员:由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镇街参加。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备,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
(8)救灾救助组。
成员: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文化旅游委、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委、团区委、江津气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镇街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调集和发放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9)新闻宣传组。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局、区科技局、区文化旅游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抗震救灾各项新闻报道,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信息;做好社会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与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0)调查评估组。
成员: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单位和受灾镇街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损房屋进行排查和安全鉴定;开展震害损失评估;对地震灾害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以及应急救援企业的应急补偿。
(11)恢复重建组。
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国资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镇街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灾后科学恢复重建抗震规划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开展灾区恢复重建筹备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地震应急专家组。
成员:由区地指成员单位、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地震应急管理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并参与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的综合评估。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组织体系框架见图2.1。
图2.1 组织体系框架图
图2.1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地震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报
区应急局应密切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镇街群测群防网络负责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3.2 临震应急
3.2.1在接到市政府发布的地震短临预报或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通过有关渠道发布48小时以内临震警报后,本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通信畅通。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3.2.2各镇街、有关部门在临震应急期,应组织防震减灾工作人员迅速开展地震检查工作,报告井水、河水、湖水等的异常升降和相关动物活动反应的地震前征兆宏观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后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区应急局。
3.2.3区地指督促检查落实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2.4区地指组织区地指有关成员单位、镇街对生命线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根据预测地震的强度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3.2.5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地震传闻,稳定社会秩序,争取社会各界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3 灾情报告
3.3.1地震发生后,受灾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报告区地指办;区地指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及时向区地指报告,按规定向市地指办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3.3.2报告内容
(1)影响范围。包括地震有感范围、受灾范围、极灾区范围;
(2)受灾人口。包括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数、失去住所人数、需要转移安置人数等;
(3)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建筑破坏、基础设施破坏、地震灾害和次生灾害等;
(4)应急救援先期组织开展情况。出动人员、装备等。
3.3.3信息分析与共享
(1)区地指应收集、研判地震灾害信息和动态信息,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若地震灾害可能影响到毗邻区,对毗邻区的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毗邻区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2)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国外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外事机构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减少损失、维护社会治安,并按规定迅速上报。区地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1.2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实行分级响应机制。根据地震灾害的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以及调动应急资源等情况,对应的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1)Ⅳ级(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时,启动Ⅳ级响应。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险情,并按规定上报区地指。由区地指办通知区地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区地指副指挥长担任总指挥,视情况委派现场指挥长,组织风险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区地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并按信息报送要求向分管副区长报告。
(2)Ⅲ级(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Ⅲ级响应。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险情,并按规定上报区地指。由区地指办通知区地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视情况委派现场指挥长,组织风险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区地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区地指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Ⅱ级重大及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由区长担任总指挥,视情况委派现场指挥长,同时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区应急局分别向市应急局、市地震局报告,待上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1.3扩大响应
当地震灾害的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响应级别,进行处置。
4.2 应急处置措施
区地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可根据地震灾害现场情况,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4.2.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全区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区地指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2.2开展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积极开展卫生防疫,防止灾区疾病或传染病传播。
4.2.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2.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4.2.5加强现场监测
江津气象局应密切关注灾区气象变化。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区地指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2.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等危险性较大场所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2.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4.2.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4.3 新闻报道
4.3.1区地指按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真实、客观、及时地通过多途径发布地震灾害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3.2舆论引导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真实、客观、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用正确的舆论引导、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4.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重建
5.1.1规划编制
一般、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指导。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的规划编制,按照上级政府要求执行。
5.1.2规划实施
由区政府牵头,受灾镇街、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作。
5.2 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灾害的调查。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或专业单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 指挥与协调
6.1 一般地震灾害
6.1.1镇街应急处置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汇总震情、灾情,上报区地指,组织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6.1.2区政府应急处置
(1)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受灾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安排救灾资金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2)区应急局迅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区委、区政府、区地指,通报受灾镇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
(3)区地指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地指。
(4)区应急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异常落实、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产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报告,报告区地指。
6.1.3指挥调度
区地指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部署开展以下抗震救灾工作:
(1)视情况派遣现场综合应急工作组,协助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2)视需求调动区地震应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抢险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紧急医学救援等专业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3)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支援。
(4)向区政府、市应急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镇街应急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后,受灾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汇总震情、灾情,上报区地指,受灾镇街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同时,先期采取抗震救灾保障措施,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6.2.2区政府应急处置
(1)区地指根据需要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安排救灾资金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2)区应急局迅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区委、区政府、区地指,通报受灾镇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
(3)区地指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地指。
(4)区应急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异常落实、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产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报告,报告区地指和市地指。
6.2.3指挥调度
区地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抗震救灾整体部署工作方案。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研究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事项清单,报告市地指。
(2)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紧急医学救援、红十字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区人武部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5)指挥受灾镇街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管控进入灾区的主要道路,为救援留出生命通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7)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镇街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8)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9)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6.3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3.1镇街应急处置
镇街辖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受灾镇街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同时,先期采取抗震救灾保障措施,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6.3.2区政府应急处置
我区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在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同时,先期采取抗震救灾保障措施。
(1)区地指迅速汇总震情、灾情等各要素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地指;根据建议和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同时区地指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决定启动II级或Ⅰ级响应后,区地指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当地各方面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紧急医学救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出需要提供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3.3指挥调度
区地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抗震救灾整体部署工作方案。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
(2)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紧急医学救援、红十字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区人武部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5)指挥受灾镇街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管控进入灾区的主要道路,为救援留出生命通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7)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镇街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8)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9)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1.1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江津消防救援支队、驻津部队、相关部门、镇街等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7.1.2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7.1.3各镇街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相关部门、镇街发挥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1.4区应急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2.1基于政府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2.2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害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体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委支持。区政府应当将应急救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受灾地区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足够的经费,保障抗震救灾的需要。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4 避难场所保障
7.4.1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4.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业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7.5.1区大数据发展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7.5.2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建立对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等市政设施抢修、恢复的应急措施,确保地震应急救援的开展。
7.5.3交通、铁路、海事等相关部门要协调建立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高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和演练
7.6.1宣传
区应急局要充分发挥区地指办的作用,协同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红十字会)、团区委、江津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7.6.2培训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6.3演练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并会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辖区内发生2.5≤M<4.0(重要地区2.5≤M<3.5)强有感地震事件并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地指及有关部门、镇街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震区所在镇街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开展震害调查、收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区地指,区地指核实后立即报告市地指。
(2)区地指视灾情、舆情、社会稳定等情况需要,提出必要的处置意见报告区政府,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3)区地指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指导震区应急工作。
(4)震区所在镇街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地震现场调查、收集灾情信息,开展防震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做好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安抚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区地指。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江津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地指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提出处置建议和应对措施;派出专家协助当地镇街及时平息地震传言。区政府、区地指督导谣言发生、传播地区镇街做好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当地镇街妥善处置地震传言事件。
8.3 行政区域外地震事件应急
当江津区行政区域外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江津区,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时,区地指应视其对本区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或启动本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
在做好本区应急工作的前提下,按照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根据受灾区(县)的请求或视灾区需求,向灾区派遣救援队伍,提供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1)地震震级:是指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
(2)地震前兆:是指地震前出现的与该地震孕育和发生相关联的现象。
(3)地震重点危险区:是指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
(4)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5)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6)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是指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发生后,对地震影响地区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发展的分析结果。
(7)地震次生、衍生灾害:是指由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8)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9)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灾害事件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10)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等灾害事件发生后或其他应急状态下,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各镇街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颁布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2.2本预案通过专家评审,报区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9.2.3结合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更新工作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在各有关部门的参与下进行,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津区地震应急预案》(江津府办发〔2022〕55号)废止。
10 附录
10.1 相关机构通讯录
表10-1-1 区级有关单位、部门通讯录
表10-1-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讯录
10.2 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10.3 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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