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关于廉洁、财经纪律的要求
刚才我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说安徽某地有一位学生家长在教师节那天,通过电话巧妙布局,将包括五粮液酒和高档化妆品的礼品送到老师所住的小区门口,并留下温馨提醒请老师“自取”,随后这名家长将老师收取礼品的视频发到网上把这名老师给举报了。小廉,这事你怎么看?
小纪
小廉
天哪,这也太可怕了。这名家长也真是过分,竟然搞“钓鱼式”送礼!
你说得也没错,这名家长的做法确实有不当之处。但是,事件中这名老师如果能够提高警惕,不为非分之礼所动,不收取非自己所购的包裹,那就不会上这样的当,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也加大了对“快递送礼”的监督检查力度,大家千万别心存侥幸贪图不义之财呀。
小纪
小廉
是的,教师节刚过,中秋、国庆即将来临,我们广大教职工可得吸取教训,长长心眼,可别重蹈他人覆辙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对违反廉洁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了明确,我们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千万别因为自己的疏忽而误踩雷区啊。
行啊,小廉,真是“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啊。那我考考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对廉洁纪律是怎么规定的?
小纪
小廉
这你可难不倒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那关于财经纪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小纪
小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完全正确,给你点个赞。我们作为人民教师,一定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怀揣两袖清风,躬耕三尺讲坛。只有恪尽职守,才能行稳致远;唯有洁身自好,方保千日无忧。2024年中秋、国庆快到了,在这里我祝愿我校全体教员工:守廉洁、过廉节节日快乐;明师德、树师风风正气清!
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