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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2025-01-18 15:57   江苏  

17日上午,

市人民法院召开

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会议通报了

近年来,

丹阳法院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判

基本工作情况。

会上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无证+醉驾”——酒精检测含量低仍判实刑


【案情简介】2023年7月5日19时,被告人张某(男,00后,丹阳人)在朋友家中吃饭,期间张某喝了1瓶半啤酒,饭后张某意犹未尽,和朋友相约前往KTV唱歌。在酒精的作用下,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汽车出行,唱歌过程中又喝了5瓶啤酒,直至次日1时许。张某热情地送朋友们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5毫克/100毫升。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较低,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仅以该情节考虑,按照醉驾新规张某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醉驾新规中需追究刑事责任且从重处罚情节,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但要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更是重大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面临刑事责任。因此,醉酒后无证驾驶汽车一直是打击重点。醉驾新规中对无证驾驶作了统一规定,即自始未取得与所驾汽车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或注销;对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张某从未取得过驾驶证,在此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虽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因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一般不适用缓刑。“无证驾驶,害人害己”。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依法驾驶机动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案例二


“无证+危化品”——违法运输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间,被告人邱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驾驶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小型轿车运输含硝酸物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其运输的物品进行了鉴定,确认查获的物品为硝酸,硝酸含量68.1%。而硝酸系强氧化、强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


【裁判结果】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安全标示牌。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邱某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典型意义】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性高、专业性强,以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运输资质的车辆私自拉载危险化学品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运输危险化学品须经严格审核和资质认定,未经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切莫为贪图便利心存侥幸,自以为“小打小敲”行事隐秘不会被发现,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被查获,获罪入刑得不偿失。



案例三


“醉驾+前科”——从重处罚判实刑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1日10时许,王某(男,90后,丹阳人)独自在家中吃饭,喝了半斤白酒,休息了五六个小时后,王某觉得自己酒量大,头脑很清醒,于是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出行,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毫克/100毫升。此外,王某还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5年5月和2023年8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未达到150毫克/100毫升,按照醉驾新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新规还规定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和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理。五年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和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王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5年与2023年被本院判处刑罚。最近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仅六个月就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查获,王某的行为属于应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醉驾前科,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重处理。同时考虑本次酒精含量以及其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典型意义】“屡次酒驾不知悔,生命安全皆可危”。多次醉驾却不思悔改,体现了行为人对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对这类屡次醉驾行为人从重处理,让其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以此深刻警示广大驾驶人员,务必切实提升文明安全驾驶意识,彻底摒弃侥幸心理,切不可以身试法,以免害人害己。




案例四


“前案未了,新案又起”——醉驾并案处罚领刑3月罚金9000元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男,70后,丹阳人)独自在家中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和两瓶啤酒,当日下午4时许赵某自行驾车出门并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1毫克/100毫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赵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4年3月16日12时许,赵某在参加宴会期间喝了四杯红酒,后又自行驾驶机动车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毫克/100毫升。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赵某两次醉驾的犯罪事实以及赵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典型意义】“虚心接受、坚决不改”。被告人赵某在前一次醉驾被查获时,笔录中称“我很后悔,以后改正”,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竟然再次醉驾,这表明他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也毫无悔过自新之意,必须严肃处罚,“新账旧账一起算”,让他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接受深刻的法律教训,从而引以为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仅是对生命的敬畏,更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负责,应成为所有驾驶人员的常识和共识,我们要携手拒绝酒驾,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争做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据悉,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包括以下几种:酒驾、吸食毒品后驾驶、服用国家禁止的驾驶员用品后驾驶追逐竞驶、醉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这些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实践中,酒驾、醉驾危险驾驶行为占大多数。


2022年丹阳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58件,占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32.74%。2023年受理危险驾驶案件403件,占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36.33%。2024年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24件226人,占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6.38%,同比下降179件,审结案件220件222人。


2024年审结醉驾案件的222名被告人中,男性216名,占97.2%,女性仅6人,占2.7%。30岁至50岁之间的被告人达189人,年龄最大的72岁,最小的21岁。告人职业相对多元,既有公司职员、企业高管、也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其中初高中文化141人,专科以上文化48人。


丹阳法院2024年审结的220件危险驾驶案件均为醉酒驾驶。具有以下情形。


1.饮酒的原因多集中于亲人、朋友、同事间聚会,在家中、饭店或者KTV饮酒,酒后自行驾车回家或开车送人回家。其中136人因交警设卡查处,86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处,有2起致人轻伤事故。


2. 醉酒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主要为汽车,共计195人,另有27人因为酒后驾驶摩托车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有8人。


3. 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180毫克每100毫升的人较多,共计103人,80-150毫克/100毫升的有54人,150-180毫克/100毫升的有65人。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2024年丹阳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刑罚在拘役1个月至4个月之间,罚金2000元至12000元不等。222名被告人中116人被判处实刑,106人适用缓刑,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中有32人曾经因酒驾行为被判处刑罚或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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