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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丹阳市经发局等3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我市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入住的或入住后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使用的物业,业主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注明空置起始时间,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此次《通知》对《丹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取消了空置房物业收费优惠期限。按照《通知》,空置房优惠期限超过2年的,将继续按照7折执行。
《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其它仍按照《丹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丹经发价规发〔2021〕1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关于明确我市空置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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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丹阳市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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