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被告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不实信息,对原告某公司进行商业诋毁,存在明显贬低他人、宣传自己、抢夺市场、引导消费者选择培训方向的倾向,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
原告某公司认为被告徐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声明需经法院审查同意,置顶不少于90日);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维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图文信息不具有真实性,存在着明显的贬低他人、宣传自己、抢夺市场、引导消费者选择培训方向、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
被告徐某作为同业竞争者, 在发布涉案信息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图文信息,对原告某公司的商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其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故判令被告徐某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600元。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市场竞争鼓励自由竞争,但竞争自由必须在公平合法的限度内,经营者以善意提醒为名,行贬损竞争对手之实,造成竞争对手商誉受损的,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往期回顾